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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16日

1、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2、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3、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学期开课的第一周为安全教育周。
        在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周期间,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中小学应当开设安全教育课,学校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学生生存自救演习。
        4、学校可以聘请司法、公安等有关机关、团体的专业人士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对学生进行法制、治安防范、交通、消防等宣传教育,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5、 学校实行门卫制度。非本校教职员工、学生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区域。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者动物以及受治安管制的枪支、器具带进学校。
        6、 除紧急救助车辆外,未经学校同意,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和运动区。
        经允许进入学校区域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7、 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的,学校要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及时履行监护职责。
        8、 学生需要提前离校的,应当说明理由,经监护人同意,并有班主任或者校长指定人员的签名。
        9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要确保学习或者住宿区域通道畅通,不得封堵安全出口。
        10夜间关闭校门前,学校保卫人员负责巡查学校,确保学校安全。学校夜间巡查每日不得少于两次。
        11、 学校组织文艺、体育、庆典等大型活动,应当申明纪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明确规定进出活动场所的顺序,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12、 学校组织体育教学、竞赛,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游泳、跳水、器械项目的教学、竞赛,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具有专业救护能力的人员现场看护。
        13、 学生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制作记录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者心理异常的,及时给予帮助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14、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方案,配备救护药品器材,并按照每班至少两人的数额安排教职员工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
        15、学校或者其他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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