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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7月08日

(一)总则
1. 为了保护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促进医院信息系统的应用和发展,保障医院信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所称的信息系统,是由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的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系统应用目标和规则对医院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即现在医院建设和应用中的信息工程)。
3.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是保障计算机及配套的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4.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重点是维护信息系统中数据信息和网络上一切设备的安全。
5. 医院信息系统内全部上网运行计算机的安全保护都适用本规则。
6. 信息中心主管全院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7.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上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医院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信息系统的安全。
8. 各级各类医院根据本规则,结合医院不同的功能任务和医院信息系统规模大小,参照以下内容制定适宜于本医院的运行与应用保障制度。
(二)安全保护制度
1.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遵守医院信息系统管理规则、医院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2.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和用户使用权限划分。安全等级和用户使用权限以及用户口令密码的划分、设置由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和实施。
3.信息中心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规定。
4.在信息系统设施附近营房维修、改造及其他活动,不得危害信息系统的
安全。如无法避免而影响信息系统设施安全的作业,须事先通知信息中心,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作业。
5.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计算机安全使用规则,以及有关的操作规程和规定制度。
6.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问题,有关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信息工程技术人员报告。
7.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网络系统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信息的防治工作,由
计算机中心负责处理。
8.对信息系统软件、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排除故障等由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安装任何软、硬件设施。
9.所有上网计算机绝对禁止进行国际联网或与院外其他公共网络联接。
(三)安全监督
1.信息管理部门对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2.监督、检查、指导信息系统安全维护工作;
3.查处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违章行为;
4.履行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5.信息工程技术人员发现影响信息安全系统的隐患时,可立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6.信息工程技术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信息安全的特定事项采取特殊措施进行防范。
(四)责任
1.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信息工程技术人员以口头形式警告、撤消当事人上网使用资格或者停机:
2.违反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制度,危害网络系统安全的;
3.接到信息工程技术人员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拒不改进的;
4.不按照规定擅自安装软、硬件设备;
5.私自拆卸更改上网设备;
6.出现问题未立即报告;
7.有危害网络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
8.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务部处以经济处罚:
9.在工作站进行与网络工作无关而造成危害的;
10. 私自拆卸、更改网络设备而造成危害的;
11. 向院外人员泄露口令密码而造成后果的;
12. 利用终端设备进行与网络工作无关的事,导致病毒侵袭而造成损害的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院处以经济处罚:
13. 造成设备损害,处以所损坏设备价格十倍以上罚款;
14. 造成本站系统破坏,处以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15. 导致病毒侵袭而造成全网瘫痪,除予以严厉的行政处分外,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50%、间接经济损失的10%由个人负担;直接经济损失的10%、间接经济损失的5%由所在科室部门负担。
16. 在网络系统设备、设施附近作业而危害网络系统安全,影响网络正常运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作业单位赔偿;造成医院财产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和承担民事责任。
17. 执行本规则的医院各类人员因失职行为而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五)附则
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
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网络设备:指运行在网络上的计算机、打印机、集线器、数字交换机、服务器、不间断电源等。网络设施:连接计算机的光纤电缆、双绞线、交换机柜等。
本规则解释权由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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