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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0月19日

1、目的:为了规范非药品规范经营,杜绝不良事件的发生。
2、依据:国药监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和相关规定。
3、适用范围:各连锁门店。
4、责任:门店的质量负责人。
5、为了确保非药品类产品购进、储存、销售质量关,杜绝不合格非药品流入门店。特制定本制度:
5.1连锁门店能经营的非药品应向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同时应索取购进凭据。
5.2连锁门店不得购进无批号证明文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名以及厂址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
5.3购进非药品后应严格把好质量验收关,验收时验收员必须依据送货凭证逐一核对其购进商品的名称、规格、产地、批号、有效期、数量、外观质量及购进时间等。仔细查看购进的批准证明文件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效性和真实性,并做好购进、验收台帐、记录装订成档留存备查。
5.4非药品陈列与储存应正确选择货位,设立专区(柜)陈列和储存、不得与药品混放,同时应悬挂非药品无治疗功能的警示语牌。设库的门店应做好防火、防潮、防腐、防尘、通风、防鼠、防虫等工作。
5.5为了确保非药品销售后质量的可控性和追溯,门店应在销售非药品时须实行逐笔登记。登记内容有购买时间、购买人、品名、规格、产地、数量、批号等。
5.6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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