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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报告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8月01日

1.目的

为了加强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各种诱因,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公司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环境保护工作运行情况,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公司所属生产区域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

3.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一条年末由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向公司领导和职工代表做全年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并针对上年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结合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出下年环境保护工作总体部署。

第二条每年初积极响应和落实政府环保部门关于企业年度排污申报工作。

第三条每季度定期向集团公司环保部门上报企业季度排污情况。

第四条每年末向上级环保部门汇报全年环保设施的运行和排污情况。

第五条积极配合上级环保部门不定期对公司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的执法调查。

第六条对于新建和改扩建的项目,严格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切实执行“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七条对于环境突发事件,无论操作人员还是发现人员都要立即上报(逐级或越级),公司将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小事故危害。

第八条对于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事故查清后,还应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每季度安全监察部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条日常环保监测、环保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按照《环境保护监测管理制度》、《环保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进行上报。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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