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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设备综合“天窗”修考核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6月17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行车设备质量,保证安全,加强综合“天窗”的兑现率、利用率,满足行车设备检修及施工的需要,根据[2005]111号《营业线施工运输组织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则》,结合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组织及跟踪职责

第二条:段成立综合“天窗”修考核领导组。

组  长:段长

副组长:主管副段长(总工程师)

成  员:安全室、技术室、劳人室负责人

考核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安全室。

办公室主任:安全室主任

成  员:技术室运用、劳人室负责人、安全室信息管理人员、调度负责人。

工作职责:负责全段综合“天窗”修的管理及考核工作。定期总结分析综合“天窗”修的工作,按系统分析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具体工作分工,制定措施,纳入月安全分析会。

1、技术室(、)每月向安全室提交月施工方案执行计划。

2、技术室(、)每周(或定期)向安全室提交综合“天窗”修计划。

3、段调度、维修所调度每月向安全室提交月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

4、安全室每月统计、汇总、计算、上报,同时建立管理台帐。

5、技术室提报系统综合“天窗”修总结分析。安全室每月末提报系统综合总结分析。

第三章:考核范围及周期

第四条:考核范围:管内各车间、维修所、段技术室(调度)、安全室。

第五条:考核周期:段按对段考核结果,每月对相关联车间的综合“天窗”修的兑现率、利用率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第四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各车间“天窗”修兑现率、利用率计算方法。

1、『月度维修“天窗”兑现率』=『维修“天窗”实际批准次数』÷『提报计划维修“天窗”次数』×100%

2、『月度维修“天窗”利用率』=『实际作业的时间』÷『已批准作业时间』×100%(单位:分钟)

3、『月度施工“天窗兑现率』=『实际施工”天窗“次数』÷『月度施工方案(电报、命令等)批准施工”天窗次数』×100%

4、月度施工“天窗”利用率=实际完成工作量÷按给点时间应完成工作量×100(单位:分钟)

5、“天窗”综合兑现率与利用率,分别为各系统“天窗”兑现率、利用率的加权平均值。

第七条:说明事项:

1、由于事故抢险、自燃灾害(含道部运[1999]102号文件规定不能作业的恶劣天气)、特殊运输及道部、命令等取消的“天窗”修作业,应从计划次数内扣除。

2、在“天窗”规定时间段内提前完成作业按兑现考核。

第五章:考核组织及程序

第八条:段设“天窗”修考核组,由安全室、技术室、劳人室参加。负责“天窗”修兑现率、利用率考核与监督工作,采取逐级考核、系统负责、综合评定的考核方式。

1、安全室将段调度、调度提报的“天窗”利用和兑现情况统计,按时报主管业务处相关部门。

2、每日段早交班、段调度、调度分别在会上说明前日维修“天窗”修的兑现情况。未兑现的要说明原因,当日施工及维修“天窗”的执行情况,次日施工及维修“天窗”计划情况。

3、每月技术室对系统内各个车间“天窗”修的利用率、兑现率进行分析考核,每月30日前报安全室。

4、每月3日前安全室将各系统提报的考核资料审核后报段考核领导组,进行综合评定,批准后以网络电报形式公布考核结果。

5、段安全室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天窗”修兑现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未按规定兑现和弄虚作假的的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兑现情况以各车站开工消记时间为准)

第六章:奖罚标准

第九条:维修“天窗”的奖罚标准:维修“天窗”综合兑现率、利用率的不低于96%为考核基数。、车间统一编为一组,进行综合评定考核,前两名予以奖励,后两名予以处罚,奖罚标准为(低于96%的失评):兑现率、利用率每提高1%奖励300元,对分别排在后两名的高于96%的不罚,低于96%的每降1%罚款200元。

第十条:施工“天窗”的奖罚标准:施工“天窗”兑现率、利用率按月度施工方案(电报、命令簿)规定的不低于97%为考核基数,每提高1%奖励300元,每降低1%罚款200元。

第十一条:对维修、施工“天窗”延时的处罚标准:维修“天窗”作业延时,每超时1分钟扣罚责任单位100元,最高为3000元,其中责任车间承担70%,段承担30%,施工“天窗”作业延时时,每超时5分钟扣罚责任单位200元,最高为1万元。其中责任车间承担60%,段承担40%。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扣罚300-500元并追究有关车间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未按段“天窗”修办法提报考核资料的。

2、在“天窗”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3、未完成兑现率,请“假天窗”,“天窗”内无作业的。

第十三条:“天窗”修考核奖罚的对象主要是直接从事施工(维修)作业的有关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以上奖罚按月考核兑现,其奖励在段工资基金中调拨,其罚款在车间工资总额中扣除(或安全生产奖金中扣除)。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安全室、劳人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月份“天窗”兑现情况考核统计表

2、月份“天窗”修利用情况考核统计表

3、“天窗”修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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