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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1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依据机【2005】67号文件《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段属维修所,各车间。

第二条  行车事故救援是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路行车事故救援工作的管理,适应路运输发展的需要,及时处理行车事故,迅速开通线路,恢复正常运输生产秩序,各车间要认真组织学习,对事故抢修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总结经验。

第三条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强化救援意识,实行逐级负责。行车事故救援中,在统一指挥下,严格纪律、高度协调、各尽职责,争分夺秒,开通线路,恢复行车。

第四条  教育室负责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救援专业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技术素质。每年对、、职工及干部进行一次救援基础知识教育,使其掌握事故救援的方法和技能。新职人员进行培训,新职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教育室每年组织一次事故救援实做演练,对成绩优秀者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根据逐级负责的原则,段成立事故救援队,队长由段长担任,下设14各救援抢修班(维修所2个,车间8个,车间4个),抢修班长分别由接触网领工区主任、各车间主任和领工区主任担任。职责:负责管内、水电事故救援的具体抢修恢复事宜。

第六条  救援班的召集和出动,以调度命令形式下达。接到出动命令后,要迅速召集并立即出动,在事故救援中,接受救援列车主任的指挥,积极主动参加救援工作。

第三章  事故救援

各救援班接到段调度命令后,白天必须15分钟出场,夜间必须20分钟出场。

第八条  救援列车出动时,发生在哪个车间管辖内,救援班必须30分钟到达事故现场。

第九条  救援班到达现场后,根据救援列车的需要接通照明、设备,保证事故救援作业。

第十条  电气化区段的接触网工区,根据需要及救援列车主任的要求拆除或拨移影响救援作业的接触网,拆除影响作业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  事故救援恢复一处,接触网、线路、水道管路必须立即修复一处,不得等待,以免影响行车。

第四章  作业安全

第十二条  参加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必须服从现场总指挥的工作安排,参与事故救援方案制定的相关人员,必须对有关作业安全事项进行布置落实,以确保每名救援人员都了解、掌握现场救援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参加救援工作的人员,要密切配合、联劳协作,对可能影响行车或人身安全的情况,要提前通知、及时提醒有关部门或人员,发展因联系不当,发生以外。

第十四条  事故现场救援作业中需要使用的轨道车起重机等设备时,要严格执行《救援列车轨道起重机司机作业规则》、《救援列车起重安全作业规则》等有关规定,以确保起重机具和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  参与电气化区段下的救援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道部《电气化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路《行车组织规则》电气化区段补充规定等文件。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本文件未尽事宜,执行机【2005】67号文件《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实施细则及路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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