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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8月25日


    5.4.7文件和档案管理
    5.4.7.1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5.4.7.2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活动档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档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和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并加强对档案的有效管理。
    5.4.7.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4.7.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4.7.5安全生产活动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4.7.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4.7.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4.7.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4.7.9重大危险源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4.7.10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5教育培训
    5.5.1教育培训管理
    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5.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新入厂(矿)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5.4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5.5.5安全文化建设
    5.5.5.1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5.5.5.2企业应按《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5.5.5.3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应达到《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导则》的要求。
    5.6生产设备设施
    5.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生产设备设施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隐患控制。
    5.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5.6.3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5.7作业安全
    5.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企业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5.7.2作业行为管理
    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5.7.3警示标志
    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94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5.7.4相关方管理
    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5.7.5变更
    企业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
    5.8隐患排查和治理
    5.8.1隐患排查
    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应依据: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
    5.8.2排查范围与方法
    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5.8.3隐患治理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5.8.4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数系统。
    5.9重大危险源监控
    5.9.1辨识与评估
    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
    5.9.2登记建档与备案
        企业应当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
    5.9.3监控与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5.10职业健康
    5.10.1职业健康管理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企业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GBZ158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5.10.3职业危害申报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5.11应急救援
    5.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5.11.2应急预案
    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5.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11.4应急演练
    企业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5.11.5事故救援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5.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5.12.1事故报告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5.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5.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5.13.1绩效评定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5.13.2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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