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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动态记录仪(GPS)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1月01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实时动态记录仪安全监控管理功能,确保我公司车辆安全运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公司管理人员、平台监控人员及已安装动态记录仪车辆的驾驶员均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我公司进行GPS车载终端安装和平台建设,是建立在省局一级、市处二级基础上的三级平台,负责监控我公司安装GPS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实时动态记录仪,否则禁止营运。
第四条 GPS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监控员,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必须保证全天候24小时监控。监控员必须经省运管局进行岗位培训,取得专业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第五条 平台监控人员应及时对车辆的违章行为(重点是超速行为)进行处理,并做好监控日志,月底汇总分析。
第六条 根据《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凡在一级路面时速不超过80公里,二三级路面时速超过50公里,三级路面以下时速不超过40公里。违反上述规定,超速违章的驾驶员及车辆作如下处罚:在一月内超速1次的按50元处罚,超速2次驾驶员下岗学习1天,超速3次以上的驾驶员调离危险货物车辆驾驶岗位。
第七条 车辆驾驶员必须保证GPS的正常运行,凡发现GPS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报修。
第八条 公司GPS监控人员发现车辆GPS未正常工作应及时通知驾驶员,驾驶员应在接到通知10天内回公司对GPS进行维修。
第九条 凡GPS车辆连续20天未定位的,公司将对驾驶员处以100元罚款,并下岗学习1天。
第十条 凡驾驶员私自对GPS安装开关,致GPS车辆不能正常监控的,对驾驶员处以500元罚款,并下岗学习3天,性质严重的予以除名处理。
第十一条 凡因GPS不能正常工作被相关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第十二条 对全年内未超速的车辆采取全公司通报表彰,并作为优秀驾驶员评比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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