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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押运员聘用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1月01日

第一条 为加强驾驶员、押运员的聘用管理,提高驾驶员、押运员的整体素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聘用范围 公司危险品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三条 聘用人员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工作秘密。
3、驾驶员年龄在25周岁至55周岁,须持有汽车驾驶证2年以上持有危险货物从业资格证,具备拟聘驾驶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4、押运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持有押运证,具备拟聘押运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5、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爱学习应变能力较强。
第四条 聘用程序
1、招聘:根据计划人数,招聘所需驾驶员、押运员。
2、考核:由车技部组织对应聘驾驶员、押运员进行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所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应急救援措施等进行培训并考核。并对对应聘驾驶员进行驾驶技术考核。
3、录用入职:经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办理入职手续,试用期一个月,试用合格后下式录用,签定聘用合同。
4、续聘。公司对聘用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聘用到期后,如需续聘,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聘用待遇
1、公司按驾驶员工资标准给付工资。
2、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所聘用的人员办理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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