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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货车是铁路运输的重要装备。铁路货车运用维修(以下简称:货车运用)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重要环节。做好货车运用工作,是保证铁路行车安全,完成铁路运输任务的基础保障。为深入实践“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要求,满足铁路运输提速、重载需要,适应铁路货车新技术发展,统一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规范货车运用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铁路货车专业技术管理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货车运用工作由铁道部集中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技术标准要求,并执行铁道部的统一技术政策。铁路货车原则上实行无固定配属管理,全国运行,安全实行区段负责制,质量实行追溯负责制。铁路局、车辆段必须树立全局观念,确保铁路货车“用、管、修”的协调一致。
        第3条  货车运用工作的指导方针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主动发现和及时处理铁路货车故障,积极应用先进的检查、检测和修理技术,不断优化列检布局,推进列检作业方式变革,全面采用科学管理手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实现“布局合理、防范有力、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素质过硬、安全稳定”的货车运用工作目标。
        第4条  货车运用工作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辆段三级管理,依据货车运用工作指导方针,明确铁路局和车辆段管理职能和工作标准,按照“逐级负责、领导负责、专业负责、分工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实施严格的管理和考核机制,提升货车运用管理水平,确保运输安全。
        第5条  货车运用工作应树立“以科技保安全,以创新促管理”的理念,利用信息网络、人工智能、自动检查检测、网络视频等现代化技术,推进列车技术检查自动化、制动机试验智能化、故障修理专业化、安全管理科学化、质量监控网络化、作业条件规范化,不断促进列检作业方式变革,提升货车运用管理、列检生产指挥、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满足装备现代化对货车运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实现货车运用工作的全面突破和创新。
        第6条  货车运用工作须适应直达列车大量开行、机车长交路、路企直通运输、战略装卸车点建设及重载、提速、货运专线、客货共线和客运专线开行货物列车等运输组织变化,全面加强劳动组织、列检布局、作业方式、作业条件、人员素质及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7条  货车运用车间是车辆段的主要生产车间,管辖一个或几个货车运用作业场,并负责货车安全防范系统探测站运用管理工作。货车运用作业场包括:列车技术检查修理作业场(以下简称:列检作业场)、装卸检修作业场、技术交接作业场、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整备作业场、站修作业场等。货车运用作业场的设置、撤销和变更须按规定进行管理,其单位编码由铁道部统一编制颁发。
        站修作业场的技术管理按《铁路货车站修规程》执行。
        第8条  列检作业场的布局要满足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需要,在编组站的车场及相应的区段站和中间站,根据列车运行图中编制的到达解体列车(以下简称:到达列车)、编组始发列车(以下简称:始发列车)、中转列车的对数,同时按照路企直通运输、战略装卸车点、机车交路、运行工况、列检安全保证距离和铁路货车技术状态等合理设置。
        第9条  列检作业场的列车技术作业包括列车技术检查、列车自动制动机性能试验(以下简称:列车制动机试验)、铁路货车故障处置和修理(以下简称:铁路货车故障处理)等。列车技术检查作业方式分为:动态检查、人工检查、人机分工检查等。动态检查作业方式是动态检车员利用货车安全防范系统进行的列车不停车技术检查,负责范围是货车安全防范系统检查检测铁路货车配件时的可探测、可视部位;人工检查作业方式是现场检车员在作业线路上进行的列车停车技术检查,负责范围是现场检车员按规定的检查范围、质量标准、作业过程和位置检查铁路货车配件的可视部位;人机分工检查作业方式是以动态检查为主,人工检查为辅的列车技术检查,人工检查是对动态检查范围的补充。列检作业场列车技术检查作业方式的变化和调整须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10条  按照“强化两端、优化中间、把住干线入口关”的原则进行列检作业布局,全面强化路网性、区域性编组站的特级列检作业场及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距离位置上和编组作业量较大、大量装卸货物车站的一级列检作业场的列车技术作业能力,确保货车运用质量全面达标;逐步优化处在列车运行间隔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区段内的一级、二级列检作业场的中转列车作业方式、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利用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对直通货物列车进行通过作业,确保运输畅通高效;严格把住各支线进入干线的列车技术质量,在进入干线入口前的第一个列检作业场按照“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停车技术作业,确保铁路货车进入干线后的运行安全。
        第11条  按照“到达打基础、始发看重点、中转保畅通”的列车技术作业要求,强化到达作业发现故障和处理故障能力,为始发作业打好列车技术质量基础,确保始发作业和中转作业中不因到达作业漏检漏修影响运输秩序和运输安全。在到达作业的基础上明确始发作业重点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提高中转作业列车队快速修理能力,保证列车安全正点和运输畅通高效。
        第12条  铁路货车故障处理是列车技术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铁路货车技术的发展和列检作业方式的变革,持续强化特级列检作业场及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距离位置上一级列检作业场的铁路货车故障处理能力,重点推进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的铁路货车故障处理能力建设,规范故障处理的劳动组织、工具及机具、质量控制和修理标准及范围,检查、修理并重,全面满足适时快速处理故障的需要,适应列车提速重载对货车运用质量提出的更高标准要求。
        列检作业场对列车技术作业中发现需摘车施修的技术状态不良车(含铁路交通事故和铁路行车设备故障造成的破损铁路货车)、定检到(过)期车,必须扣送至具备相应检修资质和能力的站修作业场、车辆段或车辆工厂施修。
        第13条  货车运用的主要工作是:
        1.负责货物列车技术检查和列车制动机试验,按规定发现铁路货车故障,并按要求彻底处理,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列车技术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
        2.负责定检到(过)期车、技术状态不良车(含沿途故障铁路货车)及事故车的扣送工作。
        3.负责货车安全防范系统的日常运用和日常管理。
        4.负责翻车机翻前卸后、散装货物解冻库(以下简称:解冻库)解冻后的铁路货车及铁路货车装前卸后的技术检查和故障处理,进出厂矿、港口和地方、合资、专用铁路等企业的铁路货车的技术交接和故障处理。
        5.负责国际联运货物列车的技术交接,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及运用管理,备用基地的铁路货车备用及解除备用的技术检查和故障处理。
        6.负责固定配属管理的专用铁路货车的整备作业。 
        7.负责运用铁路货车技术质量的分析、评价和管理,组织交接口和场际间货物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负责新造车、定检车和铁路货车主要配件的质量监督和反馈。
        8.负责爱护铁路货车(以下简称:爱车)工作,组织爱车宣传和“爱车周”活动,指导、监督和检查铁路货车的使用,制止损坏铁路货车的行为,负责损坏铁路货车的赔偿和管理。
        9.按规定监督指导地方、合资、专用和工程临管铁路的货车运用工作,负责铁路货车安全监督管理。
        10.参加相关的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和事故救援,负责铁路货车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管理,负责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和管理。
        11.按规定负责铁路货车新车型、新技术、新型配件运用考验的相关工作。
        12.按规定负责特种运输列车的技术检查及列车添乘等工作。
        13.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14条  货车运用工作各级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动态检车员、现场检车员、列检值班检车员(以下简称:列检值班员)、列检工长等一线生产人员须具备铁路货车运用的基本知识和实作技能,经任职资格培训和技能鉴定,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货车运用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培训、技能鉴定和持证上岗要求由铁路局规定。
        第15条  货车运用作业场安装在线路上的设备应经铁道部批准后方可试用、使用。使用的设备须选用经铁道部定型的产品,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应进行运用验收,运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货车运用作业场设备的日常使用由货车运用车间负责,设备管理、定期检修和故障抢修由设备车间或动态检测设备车间负责。已投入使用的设备应按规定不断升级改进。
        第16条  货车运用作业场使用和储备的材料配件,由车辆段的材料主管部门负责供应。所使用的配件须是具有生产资质单位制造或修理,符合段修及以上标准,并经检查验收合格,有效期符合规定的产品。安装使用前须检查确认技术状态良好,符合要求。
        第17条  运用考验的新车型、新技术和新型配件,须按铁道部规定的检查范围、质量标准及配件故障处理等要求执行。
        第18条  自备铁路货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应在具备铁路货车检查条件的线路,按规定进行过轨技术检查,检查合格后填发相应的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未经铁道部批准的铁路货车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不办理过轨技术检查。
        第19条  既有线路和新建、改建的线路,须按运输组织和铁路货车运行安全的需要,设置货车运用作业场和货车安全防范系统。
        第20条  凡规定铁路局制定的标准、办法,均不得低于本规程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保证运输安全。凡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遇有本规程的规定不明确、无具体要求或与现场实际情况有出入时,由铁路局车辆处组织车辆段研究,在保证运输安全,且不低于本规程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并逐级报铁道部。
        第21条  本规程是货车运用工作的主要依据。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及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货车运用工作,均应执行本规程。
        第22条  自本规程实施之日起,前发规程、规则、文件、电报及技术标准与本规程相关内容有抵触时,均以本规程为准。
        本规程由铁道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23条  货车运用作业场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对货物列车或铁路货车进行技术作业后,须保证铁路货车相应部位的质量标准符合规定,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安全运行到下一个负责检查该部位的货车运用作业场,承担相应的安全与质量责任。
        第24条  列检作业场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技术作业后发出的列车,停车技术作业的安全保证距离原则上应为500km左右。高原、重载及长交路等运输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列车,根据运输组织、线路情况、铁路货车技术状态及列检作业布局,按铁道部的规定确定相应的安全保证距离。
        第25条  列检作业场须具备列车技术作业、生产组织、安全防护、配件储备等必要条件。按照“以列定组、以辆定人”的原则,配齐作业组数、作业人员,作业线路间须地面硬化,并有灯桥(灯塔)照明设施,配备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微控制动机地面试验和监测装置、集控联锁安全防护脱轨器装置、列检作业信息发布采集装置、铁路货车故障修理机具、作业线路工具材料分存箱和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HMIS)运用子系统的列车技术作业管理平台等,满足列车技术作业和列车运行安全的需要。
        第26条  列检作业场要按规定的作业性质、作业方式、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积极组织在列车或车列(以下简称:列车队)中修理,减少摘车临修;充分利用列车技术作业时间(以下简称:技检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列车技术作业,并保证发出的列车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铁路局须在列车运行图中明确规定列检作业场的列车技术作业方案,对无列检作业场的车站始发列车应安排在途经第一个列检作业场进行列车技术作业。
        第27条  货车运用作业场要积极利用专用的修理机具在列车队中进行修理,修理后须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对符合摘车临修的铁路货车故障应扣入站修作业场进行修理。铁路货车因故障在沿途车站甩车时,应启动沿途铁路货车故障应急处理预案,制定就地抢修或回送修理方案。
        要设置货车故障远程诊断指导组,以工人技师为主及列检作业场的管理、技术人员等组成,充分利用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及信息化手段,对管辖区域内的车辆故障进行及时的远程诊断、处置指导及处置结果的确认。
        第28条  铁路货车配件磨耗、腐蚀、弯曲、变形、裂损、折断、破损、丢失、作用不良或位置不正等时,可采取紧固、恢复、调整、更换、补装、扣修等处理方式;装车配件的组装标准须符合站修相关技术标准。经处理后的铁路货车配件须安装齐全、位置正确、作用良好。铁路货车故障处理后,还须对相关铁路货车配件的技术状态进行检查或试验。
        第29条  空气及基础制动故障和制动故障关门车、车轮踏面损伤车和车门车体破损车是货物列车中影响行车安全、运行品质、行车组织和运输效率的惯性故障,要按照预防为主、抓小防大、联网监控、严格管理的要求,充分发挥TPDS、TFDS单点预报、联网监控功能的作用,建立行之有效的发现、预报、处理、跟踪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机制,全面发现和及时处理惯性故障。
        第30条  货车安全防范系统是列检技术作业的主要设施设备,是货车运用检查发现铁路货车故障的主要手段,须不断优化系统性能,发挥系统作用,强化运用管理。
        第31条  铁路货车的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爱车工作,各铁路局及站区须相应成立由车辆、车务、货运、公安等部门及有关企业组成的联合爱车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爱车工作制度和实施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召开路企和站区的爱车工作会议,组织“爱车周”活动,及时通报爱车工作情况,组织制定并定期修订路企或站区间的爱车协议,定期签订铁路货车技术交接协议。
        第32条  货车运用作业场在列车技术作业和铁路货车检查作业中发现铁路货车技术结构异常、违规使用等情况时,应组织确认,并逐级上报,按规定处理。
        第33条  车辆处是铁路局货车运用工作的主管部门,须设货车运用工作的主管处领导和货车运用、安全、5T运用、爱车等专(兼)职人员,实行专业管理。车辆处还应负责铁路局车辆运行安全中心监测站的专业管理,监测站红外线调度员的日常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34条  车辆段须设货车运用工作的主管段领导,具体负责货车运用工作。车辆段相关科室应设运用、5T运用、爱车等专职人员,负责技术标准的制订、检查和指导;设货车运用的行车、劳动安全等专职人员,负责技术标准及规章执行的监督、检查、考核;设与货车运用工作有关的其他专(兼)职人员,负责劳动组织、职工培训、通过修费用、材料配件、信息化系统及设施设备等管理工作。
        第35条  铁路局根据本规程规定组织制定《铁路货车运用工作管理细则》,并报铁道部备案。车辆段依据铁路局《铁路货车运用工作管理细则》,制定《铁路货车运用技术管理细则》、《铁路货车运用安全管理细则》等,报铁路局批准。
        第36条  以列检“一班、一列、一辆”标准化为基本内容,开展列检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列检标准化评比和考核管理工作,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标杆、样板的带头作用,不断提高货车运用车间的技术管理和货车运用作业场的作业过程、列车质量、基础设施、现场管理及素质管理水平。
        第37条  建立“以辆计酬”、“优质优价”、“万安赛”及“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铁路货车故障及时奖励”等激励机制,激励检车员主动发现和处理铁路货车故障。
        第38条  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机制。列检作业场应建立练功基地,配备多媒体教学设施、动态检查练功系统、练功车等设施和机具,组织货车运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理论和实作培训,建立职工技术能力与岗位一体化考核机制。充分利用铁路货车设计、制造单位技术资源,建立铁路货车安全技术保障机制。
        第39条  综合利用既有铁路货车管理信息系统、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和运输等其他专业部门的相关信息资源,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货车运用的安全和技术装备,须满足货车运用装备现代化和信息化的要求,构成货车运用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的平台。
        第40条  建立铁路局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监控管理机制,定期召开铁路局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联席会议。铁路局要制定货车运用各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对列车技术质量检查、分析、考核的量化管理标准,制定列车技术质量反馈、落实、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列车技术质量评价工作。
        第41条  货车运用工作要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表报,填写内容准确完整,管理规范,按规定及时录入HMIS和其他相关信息系统。列检作业量、铁路货车故障等基础数据、分析数据须定期备份,长期保存,作业量和铁路货车故障的数据明细、统计分析数据、运用铁路货车质量追溯及事故调查等信息应以相关信息系统存储的数据为准,各种纸质原始记录、表报须留存备查。
        第42条  车辆段要制定货车运用车间和货车运用作业场的设备、工具、量具、材料配件的配备标准和管理办法,按标准配备,按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对设备、工具、量具等进行定期检测、校验和检修,具备有效的合格证明,超出有效期的不得使用。货车运用作业场的作业人员接班后,应首先对列车技术作业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系统等进行性能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43条  货车运用作业场更换故障铁路货车配件时,须使用相同品名、型号、规格的配件;有制造、检修标记要求的,装车使用前须检查确认其标记清晰、符合要求,且质量保证期和使用寿命符合规定,方可装车使用。当原配件为停止生产且无备品的旧型配件时,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使用新型配件代替。
        第44条  货车运用作业场储备的材料配件不得露天存放,有防尘要求的管接头处、各型阀的通气孔、排气口要采用硬质外套(盖)式防护件进行密封防护,不得使用通道内嵌式防护件,装车前须取下各包装、防护物。所有材料配件须上架、入箱存放,储存期不超限。有检修标记要求的须储备有当月检修标记的材料配件。空气制动阀储存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编织制动软管总成(以下简称:制动软管)、锥芯塞门、球芯塞门、组合式集尘器储存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制动梁储存期不得超过一年,超过时不得装车使用。
        第45条  长大货物车等因铁路货车结构无法进行动态检查和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铁路货车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由铁路局或配属管理单位针对其结构特殊性组织制定,报铁道部批准后执行。
        第46条  对枢纽地区未经到达技术作业进行转场的小运转列车,由车站通知列检进行到达作业,特殊情况不能安排列检作业的,由运行前方的下一个列检进行到达作业。对制动检修等有特殊要求的列检作业场,铁路局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作业方式和检查范围。
        第47条  翻车机和解冻库均须具有铁道部颁发的检测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对新建、大修或有重大技术改造投产使用前、正常使用年限达五年的翻车机和解冻库,铁路局须组织由铁道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查、测试,检测合格并颁发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测不合格的须改进或改造后,再进行检查、测试,检测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
        第48条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理事故、故障铁路货车的作业指导书;参加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协助事故救援,负责铁路货车有关的铁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分析管理工作;负责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等管理工作。
        第49条  本规程涉及的限度,须在列车技术作业发现异状时确认,数据均按名义尺寸计算,不包括公差。
        第50条  有关轮轴、空气制动部分的货车运用工作,除按本规程执行外,还须执行铁道部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程、规则的要求。
       
        第三章 货车运用作业场
        列检作业场分类、设置
        第51条  列检作业场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列检作业场。列检作业场或货车运用车间的名称须与所在车场或站区的名称相对应。站区内设多个车场时,原则上采用上行或下行、到达或始发、一或二等方式对列检作业场和货车运用车间进行命名。
        第52条  列检作业场的设置应保证停车技术作业安全保证距离原则上在500km左右,TFDS动态检查作业安全保证距离在300km左右的基础上,按以下要求设置:
        1.特级列检作业场设置在路网性和区域性编组站的车场。
        2.一级列检作业场设置在列车编组作业量较大或大量装卸货物的其他编组站、区段站的车场,以及停车技术作业中转列车较多的区段站、中间站。
        3.二级列检作业场设置在利用TFDS进行通过作业,且列车编组、摘挂作业量较小的区段站、中间站。
        4.对装卸作业量较大的战略装卸车点(含路企直通),由铁路局根据运输组织需要,可在路企交接的车站或车场设置相应等级的列检作业场。
        第53条  铁路局交接口列检作业场设置在距两铁路局分界点最近的列检作业场,交出列车的列检作业场负责铁路局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监控信息的收集、管理(包括落实、分析、汇总)等工作;接入列车的列检作业场负责铁路局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监控信息的反馈、评价工作。
        第54条  列检作业场所在车站或站区均应有临修能力。所在车站或站区暂无临修能力的列检作业场,应设故障铁路货车的临时整修专用线路。
        第55条  根据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和应急故障处置预案,铁路局可在列检作业场、装卸检修作业场、技术交接作业场设置非常设人员,配套专用工具设施,承担事故、故障调查、应急救援和快速抢修任务。
        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设置
        第56条  装卸检修作业场设置在国铁营业线装卸量每昼夜平均在100辆及以上的车站和有翻车机、解冻库的专用线的车站;对于每昼夜装卸车不足100辆,但损坏铁路货车较严重且距货车运用车间所在地较远的车站,也应设置装卸检修作业场。装卸点比较分散的,应由货车运用车间派出爱车人员进行巡回检查。在列车编组、摘挂作业量较小,且直通货物列车不进行列车技术作业的车站,也可设置装卸检修作业场。
        第57条  技术交接作业场设置在装卸量每昼夜平均在200辆及以上的厂矿、港口、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等进行自装自卸的地点。每昼夜装卸车不足200辆时,应由货车运用车间派出爱车人员进行巡回检查;对于每昼夜装卸车不足200辆,但损坏铁路货车较严重且距货车运用车间所在地较远的地点,也应设置技术交接作业场。企业与国铁接轨的车站设有列检作业场或使用翻车机、解冻库的企业设有装卸检修作业场时,可直接在列检作业场或装卸检修作业场办理相应的技术交接工作。与国铁办理铁路货车技术交接的厂矿、港口、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须提供铁路货车技术交接的检查修理条件。
        第58条  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设置在办理国际联运铁路货车技术交接的国境站。
        第59条  整备作业场设置在对固定编组、循环使用、配属管理的铁路货车进行定点、定期集结整备作业的车站。
        劳动组织
        第60条  列检作业场的劳动组织及人员配备根据列车技术作业需要,由铁路局按以下依据进行确定。
        1.列检作业场等级、作业性质、作业方式、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技检时间;
        2.列检作业量、列车平均编组辆数、列车技术作业的车流密度。
        同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可适当增加作业人员。
        1.接近长大下坡道区间的车站的列检作业场,列车制动机试验的特殊要求。
        2.寒冷地区的列检作业场,气候寒冷、列车技术作业难度大。
        3.开行重载列车的列检作业场,列车牵引吨位大、编组形式复杂及质量标准要求高。
        4.铁路线路终端车站的列检作业场,铁路货车故障和修理量情况。
        5.设置在高原铁路的列检作业场,高寒缺氧、行动不便、列车质量标准要求高。
        第61条  列检作业场按照生产组织要求,应采用四班制轮班方式,工作量较少的可采用三班制,班组的名称为一班、二班、三班、四班。
        1.列检作业场每班设工长1人,副工长设定人数由铁路局根据班组人数及作业组数量查定。
        2.列检作业场每班可配备1名列检值班员,作业量较大的,可配备助理列检值班员。
        第62条  列检作业场班组的作业组可分为动态检车组、现场作业组、故障专修组等。作业组应根据列车运行图编制的列车技术作业计划及阶段性运输组织需要合理设置。
        1.动态检车组由动态检车组长和动态检车员组成。动态检车组应根据实际作业列数和作业量分为一组、二组、三组等,TFDS动态检车员的配备数量根据转向架底部、转向架侧架部、车钩缓冲部和车底部等区域的检查工位及动态检查技检时间、车流密度、编组辆数由铁路局核定。
        2.现场作业组应根据实际作业列数和作业量分为一组、二组、三组等。采取人工检查作业方式的现场作业组每人单侧检查一般不超过10辆,采取人机分工检查作业方式的现场作业组每人单侧检查一般不超过20辆。采取人机分工检查、人工检查作业方式的列检作业场,根据现场作业组数量合理配备故障修理人员,负责列车队铁路货车故障处理及临时故障铁路货车整修。
        3.采取动态检查作业方式对停车中转列车进行技术作业的列检作业场,应根据动态检车组的数量,配备故障专修组。故障专修组的数量由铁路局根据列车运行图规定的中转作业量合理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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