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特殊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作者:铁血丹心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3月22日

1.0 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及为其服务的相关方在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和要求。

3.0 管理职责划分

3.1安全环保部是特殊作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修订和执行,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划分、审批、存档、安全措施的审核,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等工作。

3.2作业单位(部门)负责特殊作业具体实施,负责作业危害风险分析,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作业现场监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3.3作业单位(部门)是特殊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环保部是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各级领导是职责范围内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作业人员是安全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4.0 管理原则

特殊作业坚持“先审批、后作业,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作业、谁监护,谁监护,谁负责。”的原则,对特殊安全作业实施许可管理,未经许可,禁止作业。

5.0 基本要求

作业单位(部门)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审批手续的相关内容参见附录B)。

5.1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风险、预防措施、应急自救等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签字存档备查。

5.1.1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1.2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a)对设备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技术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的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5.1.3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e)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5.2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作业人员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管理。

5.3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注:职业禁忌证依据GBZ/T 157-2009)

5.4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特殊作业审批手续。

5.5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立即通知相关生产单位。

5.6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等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安全确认单的数据检测值为准许作业的初始检测数值,作业过程中应连续不间断地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作业中断超过60min的应重新检测,必须悬挂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5.7作业空间氧含量一般为18%~21%,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严禁使用氧气进行置换作业。

5.8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特殊作业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

5.9每项特殊作业必须安排至少一名专职监护人员,不得一人监护二个以上特殊作业,严禁无人监护进行特殊作业。

5.10作业完毕,施工(作业)单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点作业人员,清理材料、工器具等,确认无误后,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留存备查。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