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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05日

1 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3 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4 职责
(1)安保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
(2)安保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
(3)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5 内容与要求
5.1 公司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运行和维修工);
(2)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检验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3)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4)电焊、气割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年龄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②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③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上岗证; 
④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3培  训 
①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②安排职工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生产办(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和行办提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计划,提出培训需求申请,由安保部管理人员联系相关机构进行培训。 
③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上级安全办公室审查认可的、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 
5.4考核和发证 
①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③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由上级安全办公室审查认可的、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资格的单位进行。 
5.5复  审 
①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定期复审。复审时间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的复审时间或有效期到达时间为准。 
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各用人单位在证件复审时间前一个月向安保部和管理部提出申请,由各公司安保部联系发证单位进行复审工作。 
③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内容包括: (1) 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④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5.6管理和监督 
①用人单位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 
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工种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无证上岗操作的,公司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部门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③公司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⑤离开特种作业岗位满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如需重新上岗,要向安保部提出申请,由安保部联系发证单位对其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操作。 
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若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挂失并申请补办新证。 
⑧安保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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