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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吊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1月15日

为加强对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保证机组人员相对稳定,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的“三定制度”,持证上岗操作。
        第二条  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应符合国标规定。
        第三条  吊钩应无裂纹,无明显变形,磨损无超标,紧固可靠。
        第四条  各行程限位开关、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紧停开关缓冲器、终端止挡器保护装置有效。
        第五条  各指示灯应完好,禁止带病开机,禁止吊运易燃易爆品,严禁撞车。
        第六条  操作应缓慢,起吊物件应速度均匀,不得频繁正反操作按钮,离机应关电源。
        第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应性能良好,不允许出现带病工作。
        第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时,所有人员严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停留或行走。    
        第九条  指挥人员必须集中精力指挥,发现工作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指挥作业。
        第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设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械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及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定。做好“十字作业”(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
        第十二条  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报废,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在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使用和安全也应报废,使用15年以上的必须报废。
        第十三条  处罚
        (1)违反本制度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的,处100元罚款。
            (2) 违反本制度规定,操作起重机械设备前不认真检查设备状况,强行让设备带病工作的,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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