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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电气安全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5月22日

3.4 防雷、防静电及其他

3.4.1 防雷 3.4.l.1 金属油罐的防雷 金属油罐必须作防雷接地。每一个油罐的接地点按其周长计算,每18米采用 引下线接地一次,且不得少于二处,接地体距罐壁的距离应大于3米。 罐区内应采用铠装电缆直埋或钢管配线线路,其电缆外皮或钢管端部应接 地。

注:①罐顶装设避雷针时,其保护范围应高出呼吸阀2米,避雷针与呼吸阀 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3米。 ②如采用独立避雷针(线)时,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30欧。 一、地上罐的防雷 地上罐防雷型式及要求见上表。 二、覆土罐 覆土层大于0.5米的油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罐体及罐室的金属构件、 呼吸阀、量油孔等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欧姆。 3.4.1.2 洞库 一、油罐呼吸管和排风管口露出洞外的部份,应装设独立的避雷针(线), 其保护范围应高出管口2米,独立避雷针(线)距管口的距离不小于3米。 二、进入洞内的金属管线,当其在洞口外连续埋地长度超过50米时,可不设 接地装置,当其在洞口外埋地长度不足50米时,在洞口外100米以内部分,除在 洞口处作一次接地外,尚应在洞外至少有二次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三、功力、照明和通讯线路,宜全部采用铠装电缆埋入洞内。若由架空线转 换为电缆埋入洞内时,由洞口至转换处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电缆与架空线的连 接处应装设低压阀型避雷器。避雷器、电缆外皮和绝缘子铁脚应作电气连接并接 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电缆末端的铠装外皮应与洞内接地系统作电气连接。

3.4.2 防静电 储存、输送汽、煤、柴油的容器、管道、装卸油设施等,均应作防静电接地, 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0欧姆,当与其他接地装置共用时,应采取其中最小的接地 电阻值,但严禁与独立避雷针(线)的接地装置共用。 3.4.2.1 易燃油品的装卸油设施之间,必须作等电位连接。输油管道法兰 对接处,可不另设金属跨接线。 3.4.2.2 禁止在易燃油品储罐上安装塑料管、缆。 3.4.2.3 在燃爆危险区域内,禁在地面和操作平台铺设绝缘橡胶、塑料板 或涂刷绝缘油漆。 3.4.2.4 进入0区和1区的工作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鞋。

3.4.3 其他 油库铁路专用线出入口处必须接地,并采取电气绝缘隔离措施。

3.5 通讯 油库内应尽量采用普通型电话单机,将其安装在一般用电区域内。当必须在 燃爆危险区域内使用固定式或移动式单机时,则应满足该区域的防爆技术要求。

3.6 施工图纸会审与工程交接验收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工程,从设计、施工、安装、调校、试车到投产,各 有关单位都要密切配合,进行施工图纸会审和工程交接验收。

3.6.1 图纸会审 3.6.1.1 图纸会审,由建设单位组织,除设计、使用和施工单位的有关工 程技术人员参加外,还必须有同级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 3.6.1.2 会审内容: 一、燃爆危险区域的划分及等级确定是否准确。 二、电气设备选型和配线方式是否符合防爆技术要求。 三、设备的配置和线路走向是否得当。 四、所有电气装置是否达到了整体防爆。 3.6.1.3 图纸会审后,需经参加会审的人员签字方可交付施工。

3.6.2 工程交接验收 3.6.2.1 组织 除由建设单位或设备维修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外,还必须有 同级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参加试车和交接验收。 3.6.2.2 交接检查内容 除按一般电气规程中规定的检查内容外,尚应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文对施工现 场的防爆电气设备、线路作全面的交接检查和对安装、调校、设计变更等技术文 件作认真的审查,确认符合防爆要求后,方可进行试车投产。 3.6.2.3 试车要求 一、防爆电气设备在试车前,应制定操作规程及安全措施。 二、在部分生产装置已经投产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应检测新安装的防爆电气 设备周围及正压型电气设备进风口的气体是否符合送电条件。 三、在进行单体试车、联动或生产试车时,应按规定作出详细记录。 3.6.2.4 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除按一般电气安装规程中应提交的有关安装 试验记录外,尚应提交如下资料和文件: 一、制造厂提供的防爆电器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和安装或制造图纸等。 二、经过检查、拆卸的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隔爆面检测记录;增安型电机定子 与转子间单边气隙的测量记录;隔爆型密封盒安装记录(包括密封材料、配比和 浇灌时间)。 三、提交正压型电气设备的出口风压、出口气体温度和微压继电器动作的测 试记录;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变压器的耐压试验记录;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温度 测量记录;保护接地与接零、防雷与防静电接地电阻值的测量记录及继电保护调 试记录等。 <P&NBSP;ALIGN="CENTER"> 第四章 电气装置的运行与管理 4.1 组级与管理 4.1.1 油库应建立、健全用电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电气运行、维修专职 人员。 4.1.2 单台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油库应配备值班电工,且每班 不得少于二人。 4.1.3 各类电工均需持有供电部门承认的合格证。 4.1.4 油库内所有电气设备、线路、电杆、接地装置、大气过电压保护装 置等均应编号并绘制平面图、系统图,隐蔽工程尚应有竣工图。 4.1.5 油库应绘制危险区域划分平面图,如有所变动时,应作相应更改。 4.1.6 油库内所有电气设备均应建立设备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4.1.7 具有室外电气隐蔽工程的油库应制订动土管理制度。凡需在附近动 土或堆物,均需经电气负责人同意。

4.2 一般要求

4.2.1 应对各类电气装置进行日常运行巡视,定期停电清扫检修和试验, 并随时处理重大缺陷。

4.2.2 应根据当地季节气侯特点,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检查,贯彻 季节性反事故措施。

4.2.3 所有电气设备及其电器元件、表计指示、操动机构、联锁、信号系 统等均应完整无损,动作正确可靠。

4.2.4 电力变压器检修后,重新投入运行前应摇测绝缘电阻和作变压器油 耐压试验。

4.2.5 电力电容器(组)开关掉闸后,禁止强行试合闸。正常运行时两次 合闸时间间隔应大于三分种;检修或试验前必须进行人工放电。

4.2.6 继电保护装置不准任意退出运行或更整定值。

4.2.7 架空线路在运行中应定期检查电杆、导线、绝缘子、金具、拉线、 扳拄及沿线环境情况。

4.2.8 高压电缆应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应每年摇测一次绝缘电 阻并作绝缘分析。

4.2.9 所有室内配电线路和照明装置均不得擅自移动或更改,线路和器件 必须保持完好。

4.2.10 对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雨季前至少检查一次并应测量其接 地电阻。

4.2.11 禁止用临时用电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进行正常的收、发、 输转油品作业。

4.2.12 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行中必须符合制造厂规定的技术条件和环境条件。

4.2.13 运行人员必须按照各类防爆电气设备的要求,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4.2.14 与防爆电气设备有关的保护、闭锁、监测、信号、控制装置及附件 均不准任意更动或拆除。

4.2.15 在1区、2区内检查维护防爆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与该设备有关的 电源并挂警告牌;在0区内检查维护本安设备时,只允许利用本安维修设备进行。

4.2.16 火灾危险区域与一般用电区域的运行管理要求相同。

4.3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与降级报废

4.3.1 防爆电气设备的巡视和检修 4.3.1.1 日常巡视和检查项目 一、检查外壳表面是否清洁及有无裂纹、变形。 二、检查区域的通风情况;监测外壳的表面温度和轴承部位的温度。 三、仔细倾听运行声响是否正常。 四、检查紧固件是否齐全牢固,接零和接地是否良好。 五、检查进线装置的密封是否良好。 六、检查充油型设备的油位和油色是否正常。 七、检查正压型设备的压力是否正常。 八、检查本安电路的现场设备及关联设备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九、检查防爆电器及灯具是否完好。 4.3.1.2 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其项目如下: 一、清扫设备内外尘垢,进行防锈处埋。 二、检查设备和线路的绝缘情况。 三、检查电气设备结合面、间隙及触头、铁芯、弹簧、转动点等是否正常。 四、检查轴承及其润滑脂。 五、检查并处理运行记录上提出的其他问题。 4.3.1.3 防爆电气设备的小修和大修 一、一般性小修项目有轴承换油、抽芯清灰、测量结合面间隙、防锈涂油、 更换易损件或绝缘油,修理成调整操作机构、闭锁装置和紧固件,测试绝缘电阻 和检修内部电器元件等。修复后应填写检修卡片由主管部门存档。 二、对防爆电气设备内、外主要零部件的更换修理属大修范围。大修时应按 “防爆电器产品制造检验规程”进行。 三、如用电部门在运行中对该防爆电气设备的性能有所怀疑或认为有必要进 行大修时,可呈请技术、安全部门会检;如确认有必要进行大修时,应提出大修 项目。 四、防爆电气设备的大修应委托原生产或专业修理单位进行。大修后必须具 有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签发的合格证,由油库主管部门存档。 五、小修和大修周期,可根据实际运行状态自行规定,但不应低于对一般电 气设备的要求。

4.3.2 防爆电气设备的故障处理 4.3.2.1 防爆电气设备故障停电后,必须查明原因,消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试车。禁止强行试送电。 4.3.2.2 运行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值班人员可紧急停车并报告有关负 责人通知检修人员进行检修: 一、负载电流超过规定值; 二、确认断相运行; 三、电机或开关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 四、电机或其他设备因部件松动发生刮碰、产生响声或冒火星时; 五、机械负荷出现严重过载危及安全; 六、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在运行中受到外力损伤,怀疑有裂纹或产生变形时。

4.3.3 防爆电气设备的降级报废原则 4.3.3.1 因外力损伤、腐蚀、磨损、自然老化导致防爆性能失效或下降时, 首先应考虑修复;当技术上已不能恢复其原有防爆性能,或虽可修复,但经济比 较,认为效益不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降低防爆等级使用; 二、降为非防爆设备使用; 三、报废。 4.3.3.2 对灯具、按钮、小型开关、熔断器、插销、信号灯等小型设备, 按产品使用寿命,到期予以报废;或发现受损即予报废。 4.3.3.3 电缆或配线钢管受到浸蚀、损伤、绝缘老化不起保护作用时,应 局部或全部报废。 4.3.3.4 主管产业部门宣布淘汰的电气设备和电缆等,应尽快更新宣布 禁止使用的应予以报废。 4.3.3.5 报废审批手续 防爆电气设备,由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废报告,经设备管理部门和 技术安全部门会检,提出具体意见,按有关的报废规定办理。 4.3.3.6 批准降级报废后的处理 一、已批准降级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更换与之相适应的标志和铭牌,同时 应将批准文件、测试记录等资料纳入设备档案。 二、已批准报废的电气设备应及时更换,不准继续使用,并应将有关文件资 料纳入设备档案。 <P&NBSP;ALIGN="CENTER"> 附录1 名词定义 一、爆炸 由于氧化反应或其他放热反应而引起压力或温度的骤升。

二、闪点 液体表面挥发的蒸汽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当火源接近时,能产生闪燃现象, 但不引起液体本身燃烧的最低液体温度。

三、可燃液体 闪点高于45℃的液体。

四、易燃液体 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液体。

五、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油品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在爆炸极限范围内的混合物。

六、爆炸极限 易燃油品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油品蒸汽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 能引起爆炸的最低浓度(下限)或最高浓度(上限)。

七、区域 有限的空间范围。

八、爆炸危险区域 石油库内油品蒸汽可能达到爆炸极限的区域。按其产生爆炸危险的可能性划 分为三级: (一)1-0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经常地出现或长时间存 在的场所。 (二)1-1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积聚形成的场所。 (三)1-2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 出现的场所。 注: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停止运转。不正常情况是指设备发生故 障、误操作、维护不当和拆卸检修。

九、非爆炸危险区域 石油库内油品蒸汽不可能达到爆炸极限的场所。包括火灾危险区和一般用电 区。

十、整体防爆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所有电气设备、线路、附件以及安装方式,均应符合该 区域的防爆要求。

十一、本质安全型电路(简称本安电路) 在标准实验条件下,电路系统在正常状态和故障状态下产生的电火花和过热 温度,均不能引起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的电路。

十二、本安维修设备 本安维修设备是在危险场所连接本安设备或本安回路配线所用的设备。它必 须符合下列主要条件: (一)本安维修设备具有独立的本质安全防爆结构; (二)与被维修的本安设备或本安回路的配线连接时。维修设备应为两者互 不丧失本安性能,并经法定机关认可时结构。 注:本安维修设备包括电压计表、电流计表、兆欧表:等。

十三、本安设备及电路 本安设备基本有两种形式:其一、由电池、蓄电池供电的独立的本安系统; 其二、由电网供电的包括本安和非本安,组成的混合系统。 本安电气系统一般由本安设备、本安关联设备(简称关朕设备)和外部配线 (包括本安电路和非本安电路)构成,其系统图如下: 本安电气系统

<P&NBSP;ALIGN="CENTER"> 附录2 划分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原则 一、油气比重大于空气比重。

二、当区域内同时具有两种不同闪点的油品时,应按闪点最低的油品确定区 域的等级并划分范围。

三、油气的正常扩散范围是连续的,其浓度是递降的,且都不是阶跃式突变 的,因而在划定范围时是从危险等级较高的极限范围开始,逐级降低,依次划分。

四、由于自然因素或环境条件而影响油气的正常扩散时,应按可能发生危险 的最大极限来确定等级并划分范围。

五、处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坑、沟,应比地面上危险等级提高一级。

六、当通风良好时,一般可降低一级并依此划分其区域范围。

七、如释放源在建、构筑物内,一般即以该室为整体来划分区域的等级和范 围。

八、呼吸管管口、排风管口、真空管排气口、消气器等均视为释放源并以此 划分区域的等级和范围;量油孔、光孔等可开、闭的孔口,当处于打开状态时, 也应视为释放源。

九、未装阀门、法兰、仪表等配管类设施,可不视为危险源。

十、依据上述原则划分的区域范围和等级,仅限在正常情况下适用;遇有设 备检修或突发事故等特殊情况,就不再适用。 <P&NBSP;ALIGN="CENTER"> 附录3 爆炸性气体、蒸汽的分级分组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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