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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控制程序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2月11日

1. 目的
1.1 为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
2. 范围
公司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搬运、贮存、使用和回收等活动。
3. 参考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制定本制度。
4. 定义
4.1 危险化学品: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采购、销售中能引起燃烧、爆炸和导致人身中毒或伤害事故,并使财产受到毁坏的危险化学物品及其他物品,统称为危险化学品。
5. 职责
5.1 安全主管部门职责
5.1.1 组织编制《作业环境专项应急预案》,针对危险化学品组织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5.1.2 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技术部门负责索取和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到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5.1.3 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厂内员工进行危害告知教育。
5.1.4 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建立档案。
5.2 厂务部负责在使用场所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3 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控制程序》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管理、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知,对使用和回收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5.4 公司设立24小时报警、咨询电话。
6. 控制要求
6.1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要求
6.1.1 部门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6.1.2 原料和成品的成份由技术部门确认,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6.1.3 使用部门负责教育本部门操作人员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操作人员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6.1.4 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好防护措施:
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 严禁直接接触物品,禁止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应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 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6.1.5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6.1.6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6.1.7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6.1.8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6.1.9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化学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6.1.10 凡用于生产的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6.1.11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6.2 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管理
7.2.1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建立使用台账,如实记录购进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使用情况和库存等,并保存3年备查。
7.2.2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采购定单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出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6.3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求
6.3.1 托运危险化学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化学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6.3.2 装卸人员应按照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6.3.3 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应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洗,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6.3.4 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装卸人员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6.3.5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6.3.6 装运爆炸、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
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
 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化学品,要有防晒设施。
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6.4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要求
6.4.1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6.4.2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6.4.3 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安全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化学品的性能标志。
6.4.4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6.4.5 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存放要求
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 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
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 有毒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6.4.6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遂宁市公安局和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6.5 报废处理
6.5.1 危险化学品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6.5.2 产生废弃危险废物应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其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禁止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6.5.3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渣、废弃包装物等,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规定,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6.5.4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6.6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6.6.1 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作业环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6.6.2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事故响应级别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遂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6.6.3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照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向遂宁市环境保护局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7. 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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