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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信息告知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1月16日

1、分公司在安全生产过程及生产工作中实行危害信息告知制度。
2、分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告知人,按照“谁叫谁签字,谁负责”和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被告知(对象)人进行危害信息告知。
3、被告知人(对象)为:外来施工安装作业人员、新进厂工人、实习学习参观访问人员、分公司从业人员、危险化学品运输人员、外来运输货物人员等。
4、告知危害信息主要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火灾、高处坠落、压力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5、危害信息告知方式:警示牌、告知栏、口头、讲解、讲座等形式。
6、外来施工安装作业人员在作业前由技术中心或相关处室进行教育,告知施工安装作业过程中可能造成的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触电、周围生产设备设施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放空、泄漏造成人员中毒、爆炸、火灾等危害。
7、新进厂工人上岗前,由培训中心开展教育培训,进行危害信息告知讲座,告知企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触电、中毒、着火、爆炸等危险及相关预防、自救、应急措施。
8、学习参观实习考察人员,由培训中心进行集中讲座或现场讲解形式,告知其在企业开展活动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危害信息,同时相关人员根据现场警示牌、公告牌等方式获取相关的危害信息。
9、运输甲醇的车辆人员,由甲醇罐区岗位人员口头告知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并发给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书面告知作业过程中危害及应急知识。
10、检修人员在检修前,分管单位进行教育,告知检修人员检修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危害因素等信息,并告知相应的防范处置措施。
11、企业从业人员,由各分厂、车间按规定定期对车间、班组人员告知近阶段生产作业过程中和生产设备设施存在的不安全、危险的信息及预防措施,确保人员安全、生产安全。
12、告知人对被告知人(对象)进行危害信息告知,要有相关记录,并对被告知人(对象)进行监督监管,确保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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