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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08日
1总则
1.1目的: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确保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设计温度不大于+50 的液化气体,且为钢制罐体的汽车罐体的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
2监检依据
   本细则引用标准未注年号的,应使用最新版本。
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
2.3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简称《规程》)
2.4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监检规则》)
2.5GB150 钢制压力容器
2.6HG/T3143 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技术条件
2.7JB4708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
2.8JB4709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2.9其他相关标准和技术条件
3检验前准备
3.1检验时机
3.1.1监检是在罐车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罐车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我院和相关监检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3.1.2监检应当在罐车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对实施监检的罐车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3.1.3境外企业制造的罐车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罐车到岸后,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3.2现场条件
制造单位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C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且生产制造品种范围有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监检现场必须有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监检人员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监督检验。
3.3人员要求
监检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承压类高级检验师、压力容器检验师证书。
3.4设备要求
监检所需的工具与仪器设备,主要有:主要有超声波测厚仪、钢卷尺、直尺、塞规、游标卡尺、焊缝检测器、放大镜(5倍以上)、温度计、各种样板、手电筒、观片灯、弦线等测量仪器。
3.5 其它准备
3.5.1检查产品合同、协议书,了解用户对受检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
3.5.2 检查受检产品的图纸、工艺文件、质量文件、检验指导书及生产计划要求。
3.5.3了解制造单位主要加工和检测设备、品种、数量和能力;参与产品生产制造的有关焊接、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水平及熟练程度。
3.5.4制造单位提供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技术条件。
3.5.5与制造单位协商签订监检协议,确定信息反馈渠道及联系办法,保证监检工作顺利进行。
4 检验流程
4.1 检验员应如实逐台填写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记录,并对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2产品制造监检采用对制造工序抽检和按控制点进行监检相结合的方法,按《监检规则》的要求和“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所列项目进行。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对A类监检项目监检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检验(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对B类监检项目监检员可以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相应的见证文件上签字,如监检人员不能到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文件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
4.3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在具体产品的各个制造工序,监检员应随时到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受检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进行评价;在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过程中,根据发现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监检规则》的规定下发“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或“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4.4监检按流程方框图顺序进行(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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