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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8日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对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环境管理,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减少环境污染,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放射性同位素贮存、使用、防护等安全环境管理。

  3作业要求

  3.1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必须先取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及放射性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后方可作业,作业人员须持有“射线装置工作操作证”方可上岗。

  3.2 放射源必须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做到经常检查,并且实行“五双”制度(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双锁);对放射源的品种、数量、射线性质、最高强度、进库时间、使用日期和时间等都应认真造册登记,并经常检查帐物是否相符。

  3.3 存放放射性同位素仓库周围,必须设置明显的辐射标志。

  3.4 要经常检查射线是否泄漏,包括放射源包装(保护装置)的破损和库房的泄漏。

  3.5 购置、更换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性同位素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本企业时,必须事先向安监部申报,并经企业主管领导审批。

  3.6 应制定对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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