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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08日

         第四十二条 监控主机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全面、准确地设定系统各个地点监测装置的报警、断电、复电控制参数和其它控制参数。监控主机必须设置井下分站的电电闭锁和故障闭锁控制功能。
        监控主机应启动系统自动日志功能,确保监测系统控制参数的严密日志记录管理,以供备查。
        第四十三条 监测机房内各类设备必须按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配接,做到设备完好、布(接)线整洁标准,保证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禁止机房内带病设备或功能不完善设备在线投入使用。
        第四十四条 监测机房必须配备在线式且不低于8小时的不间断UPS电源,并保证UPS电源设备的正常运转。UPS电源容量至少负载如下主要设备:主(备)工控机、监测通讯设备、机房信息网络设备、打印机。
        第四十五条 监测机房必须保证每个监控系统的备用主控机处于随时备用状态。备用主控机每间隔15天必须进行在线联机测试一次,并且由主控机向备用主控机进行环境参数数据的转移或复制。详细记录备用机测试和环境参数复制(转移)的情况。当主控机因各种故障停止运行时,备用机必须在5分钟之内接替运行。
        第四十六条 监测机房监测员对本矿瓦斯超限报警、一级闭锁断电状态、开停馈电反馈信息、监测故障(异常)、汇报情况、处理情况上述六项内容进行手工、完整、连续的明细记录。
        第四十七条 监测机房内每台计算机必须至少有一种完善的病毒防护措施,且保证7天之内的间隔升级周期。
        主(备)工控机必须专机专用。禁止在主(备)工控机上进行任何无关操作或安装运行任何无关软件。
        第四十八条 监测主(备)工控机的网络设置参数和监测设置参数、机房网络设备的设置必须随时保证准确有效,严禁擅自乱动乱改。各矿监测系统或监测机房的技术负责人是监测机房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 监测机房监测员必须及时进行井下各类监测装置的增加、删除和变更设置,井下地点监测装置变更后的1小时内必须及时更新定义。严禁出现监测装置地点、控制参数等出现井上设置定义与井下实际不相符情况。地面测试和试验的设置与定义在试验结束后应及时撤除。
        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进行井下各个监测设备、各个测点的规范命名定义。 
        第五十条 各矿监测机房动态实时数据保存不低于3个月,分钟数据保存不少于3年。保存方式为光盘刻录或异地硬盘存储。
        第五十一条 各矿监测机房必须按规定制作当日监测日报和重点工作面瓦斯曲线,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审核签字。
        第五十二条 监测机房必须配备空调和防火器材。 监测机房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监测机房必须按照相应技术规格和标准进行装修。
        第五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级信息中心是集团公司瓦斯监测主干通讯网络的责任管理者和责任维护者。如出现瓦斯信息网络故障,以各级信息中心为主体,通风部门配合,必须及时排除故障,否则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考核。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新闻信息中心应加强通讯网络接割工作的统筹与规划,统一合理部署,尽量减少因网络割接而带来的瓦斯监测网络中断。每年度每个点的网络割接总次数限制在2次以下,每次割接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并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集团通风部瓦斯监测中心和相关矿信息中心。否则将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考核。
        第五十五条 监测机房监测员必须严密观察所有联网数据上传软件运行情况。如遇上传软件故障或中断,在10分钟内立即恢复处理。如不能处理,须立即上报通风调度或上级技术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各矿(公司)通风调度室必须24小时开启集团公司瓦斯网络监测系统,连续监测本矿的瓦斯监测动态,辅助本矿的通风调度管理。各矿通风调度的瓦斯监测主机实行专机专用。 
        第五十七条 各矿通风区调度员收到或通过网络监测到井下"一通三防"方面严重问题或隐患后,必须立即汇报矿当日通风值班长,当日通风值班长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做出是否立即停产、撤人、采取措施进一步处理及立即汇报相关领导的决定。
        第五十八条 各矿井下瓦斯超限,矿通风区调度员应立即汇报矿通风当日值班长;
            对于确因监测系统故障引起的瓦斯超限,矿通风区调度应立即派人现场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无计划停风、瓦斯抽放异常、主扇运行异常、井下瓦斯异常涌出、一氧化碳异常涌出、井下火灾、煤与瓦斯突出、监测监控系统异常等紧急事件,矿通风调度应立即上报集团公司通风部监测中心。
        第六十条 集团公司通风部监测中心通过网络监测或接到各矿汇报的"一通三防"异常情况后,及时汇报当日通风部值班长。值班长应及时查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处理或汇报相关领导。
        第六十一条 各瓦斯抽放泵站监测系统每间隔7天进行核准和调校,确保抽放泵站监测的准确和可靠。抽放泵站监测系统出现数据不准、监测中断、仪器损坏或失效等各类故障,必须在2天之内排除。
        第五章  便携式仪器管理
        第六十二条 所有队级以上干部、集团公司以及上级的各级领导、外单位来矿人员、流动电钳工、回风流工作的绞车操作人员在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
        第六十三条 瓦斯便携式仪器由各矿通风区管理,统一编号造册建帐,统一集中管理。便携式瓦检仪器由各矿通风区仪器维修室负责维修。
        第六十四条 各矿必须设置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发放室设专职人员至少4人负责仪器日常的收发、保管、充电和维护。上井清理面罩煤尘,下井时检查便携瓦检仪器的零点和电压,保证下井便携式瓦检仪的准确和可靠。
        第六十五条 各矿要按下井应携带仪器的最多人数考虑仪器发放室的便携式瓦检仪器数量的配备,配足仪器数量,保证正常需要。
        第六章  机构、人员与投入
        第六十六条 年产150万吨以上的矿(公司)必须在通风区单独设立监测专职管理机构(即监测队)。监测队行政隶属通风区管理,监测技术管理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负责。监测队内设队长、副队长、技术员等职数。监测队应至少下设机房监测组、仪器维修组和井下维护组。
        第六十七条 各矿通风区监测队必须明确2人(一人为主,一人协助)对监控系统、机房管理、监测网络实行日常的全面技术维护和技术管理。
        第六十八条 监测队井下组人员按每7台在籍设备配1人的原则进行配备。设备包括各类传感器、各类监测分站、各类断电仪等。
        机房监测员按5人配备。
        监测设备维修人员按3-6人配备。便携式仪器维修人员按在籍台数每130人配一人标准配备。
        第六十九条 配备各类监测系统的生产矿井,每年必须至少投入监测装备资产总费用的25%,用于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
        第七十条 各类监测装备的备用量、便携式瓦检仪的备用量应按不低于35%在用数量的比例标准进行配备。
        第七章  设备检修
        第七十一条 各矿(公司)的安全监测维修组(室),负责本矿所有安全监测仪器的拷机、调试、校正、维修工作。负责所有监测设备例行检修、质量鉴定、性能鉴定、老化筛选、报废鉴定、校准气样管理、备件管理等工作。
        第七十二条 各矿(公司)的安全监测检修组(室)应不断提高仪器的检修技术水平和检修质量,安全监测仪器的平均维修(护)、检修时间不超过3天。
        第七十三条 各矿(公司)的安全监测维修组(室)应配备电压等级齐全的交(直)流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万用表、流量计、校准气样配气装置、校准气体、维修工具、维修材料等仪器设备和必备的维修材料,维修人员应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七十四条 安全监控设备和仪器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进行例行检修。
        第七十五条 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等,每次升井检修和间隔7天例行检修时,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调试校正。调试校正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校正零点,再通入浓度为2%CH4的甲烷校准气样调整仪器的显示值,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第七十六条  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它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十七条 凡经大修的各类传感器和监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质量性能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章 制度与资料
        第七十八条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如下各项管理制度:
        1、瓦斯监测监控日报制度:包括监测日报格式、内容、监测日报的审批签字程序规定等。
        2、瓦斯信息传输制度:瓦斯数字信息数据、瓦斯信息调度汇报业务流程的规定。
        3、瓦斯超限信息反馈制度:瓦斯超限信息的汇报处理流程详细规定。
        4、瓦斯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瓦斯探头报警的情况汇报、情况核实、登记处理流程规定。
        5、瓦斯传感器断电追究制度:瓦斯超限断电的情况汇报、情况核实、登记处理流程规定。
        6、监测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监测系统各类故障的发现、登记、汇报流程规定。
        7、监测系统维护制度:监测系统安装、拆除、故障处理规定。
        8、监控室值班制度: 监测机房人员值班交接班、机房环境、机房安全等规定。
        9、监控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人员岗位业务详细职责规定。
        10、瓦斯传感器校验制度:瓦斯传感器校验的周期、方法、人员等规定。
        11、瓦斯传感器校验操作规范:校验的每个步骤的详细操作规范。
        12、监测系统设备调试校正制度:主控机、监测分站、断电器、各类传感器、各类接口、各类通讯设备、UPS电源等新安装前拷机和在使用途中的调试校正规定。
        13、监测系统断电功能测试制度:定期井下各瓦斯探头的超限断电功能测试的时间、方法、登记、上报规定。
        14、井下监测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监测工岗位责任制。
        15、校验人员岗位责任制:瓦斯探头校验人员岗位责任制。
        16、备用主控机在线联机测试规定:机房备用主控机的15天间隔在线联机测试规定。
        17、机房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机房病毒防杀和病毒库升级规定。
            各矿应建立各项制度的详细实施考核细则,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第七十九条 各矿每季度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装置布置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断电控制接线图》必须于每季度末25日-30日内以CAD电子图纸形式上报集团通风部。图纸监测装置布置图必须与本矿实际监测系统部署相符。
        第八十条 为适应通风系统网络图形信息化管理,各矿地质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5日内以电子图形文件格式(Mapinfo和Autocad两种格式)向各矿通风区提交上月本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各矿通风区必须在每月初的8日内完整绘制本矿的通风系统图、通风立体图、通风网络图、监测监控装置布置图、瓦斯抽放布置图、防尘管路与设施布置图、防灭火布置图、瓦斯区域断电监测设置图。并将绘制完成后的上述图形文件按要求的时间和格式传回集团瓦斯监测中心。
        第八十一条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如下帐卡、报表和记录,并要求各报表帐卡记录得数据必须完整、准确和连续。
        1、监控设备、仪表台帐。2、监测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设备(仪器)检修记录。4、报损记录。5、巡检记录。6、机房中心站运行日志。7、矿井瓦斯监测监控日报。8、瓦斯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9、瓦斯传感器标校记录。10、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测试记录。11、监测设备新安装拷机记录12、监测设备调校记录。13、备用主控机上线联机测试记录。
        14、机房的瓦斯超限、瓦斯异常、超限断电、系统故障、汇报处理以及处理结果记录。
        第八十二条 监测所有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考核与更新制度。监测技术管理人员、井下监测维护人员、机房监测员、监测设备维修人员为特殊工作岗位,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发证,复训期二年。
        第八十三条 各矿须每年定期向集团公司书面提出监控系统的年检申请报告。
        第八十四条 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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