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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质量标准化现场管理处罚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5月17日

        第61条:各种设备、设施不按照安全文化手册规定摆放、刷漆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62条:司控道岔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天罚款100元,各种道岔和保险设施没有编码、标识管理每处罚款50元。
        第63条:各种标志牌齐全,符合《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否则每缺一个罚款100元。
        四、“一通三防”
            第64条:各用风地点必须按《作业规程》或月配风计划配足风量。欠风生产,按下列情况罚通风区:采煤工作面2000元,开拓面1000元,其它地点200元。
            第65条:局扇吸循环风罚1000元,串联通风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罚500元。
            第66条:局扇安装应设在专用台架上或进行吊挂,离地高度不小于0.3m,要挂牌管理,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67条: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并统一用绳吊挂并编码管理,否则每处罚100元。
            第68条:风筒拐弯有死弯每处罚200元。
            第69条:风筒无破口(未端两节除外)大于10mm的破口,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70条: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超过规定每超1m罚50元。
            第71条: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必须采用“三专”供电,必须实行“双风机双电源”两闭锁,风机自动倒台。以上条件达不到,通风队不予接风筒。否则,罚通风队500元。
            第72条:瓦斯积聚超限,罚责任单位2000元,超限作业的每处(次)罚施工单位5000元,另罚安检员、瓦检员各300元,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300元;并追究责任,报矿研究处理。
            第73条:未按规定执行三级排放原则的,罚责任人300元;并追究责任,报矿研究处理。
            第74条:停工、停风巷道,必须设置棚栏,揭示警标,否则罚500元。
        第75条:瓦斯自动监测装置要及时安装,保护正常连续工作,装设位置、报警值、断电范围等符合规定,否则罚款500元。
        第76条:井下各种气体牌板清晰,填写准确,内容齐全,空检、漏检、假检每发现一处或一次罚责任人300元。
        第77条:密闭或风门前后5m,堆放物料或杂物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78条:主要进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反向风门,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79条:井下控制风流的所有风门都必须实行联锁,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80条:井下所有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通风队安装维修,使用单位管理,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81条:冲刷粉尘,要有冲尘制度,有记录可查,井下出现煤尘堆积,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82条:井下防尘、灌浆管路,按要求及时铺设到位、用管卡吊挂并吊挂整齐、间距符合要求,否则罚200元,每50m安装一个三通阀门,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没有实现编码、标识管理,每项罚款100元/天。
        第83条: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发现一次不使用,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84条:放炮前、后要洒水,冲洗巷邦,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班长100元,放炮员100元。
        第85条:不按规定封泥装药的罚放炮队100元。不按措施放炮的罚放炮队500元。
        第86条:风门失修、损坏不及时修复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第87条:隔爆设施安装到位并编码管理,安装质量符合要求,并挂牌管理,水袋数量、水量符合要求,否则,每少安装一组、或不符合要求,分别给予罚款200元、100元。
        第88条:水管、注浆管,跑水、漏浆,每处罚100元。
        第89条:出现高温火点处理不力造成CO超限,停产撤人一次,罚防火队500-1000元。并追究责任,报矿研究处理。
        第90条:出现明火一次罚防火队200元,冒烟一次罚防火队200元。
        第91条:各种设备、设施不按照安全文化规定摆放、刷漆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92条:按《安全规程》规定悬挂各种标志牌,每缺一个罚款100元。
        五、地测防治水
          第93条:做好开、掘巷道的放线服务,挂线要成组打设,每组不少于3根,每组服务长度不大于30m,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放线时出现失误造成巷道走偏每棚(米)罚款100元;工程完毕后达到服务优良,未出现失误的,对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94条:掘进、开拓巷道应在规定的距离内下达贯通通知书,并准确选好贯通点位,若测量失误造成工程事故的罚款1000元。巷道贯通时错差超过0.3米每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95条:巷道使用激光仪前最大100m,应用经纬仪校验偏离情况,及时校正纠偏。中腰线每次校正后必须填写给线通知单否则每次罚款50元;没有及时送给线通知每次罚款50元。
        第96条:探煤厚、掘进巷道时,按规定探明工作面上、下巷内的顶底板厚度;采煤工作面生产时,按规定30m探一次工作面煤层厚度,失误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97条:对有水危害的工作面,要有探放水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如因工作失误,对安全生产造成危害,严重的追究责任,对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并追究责任,报矿研究处理。
            第98条:地质预报:对水情水害地质构造及时预报,保证准确无误,失误一次罚款200元。 
        六、综合类
        第99条:井下标志牌不全,每处罚100元,损坏的、照价赔偿。悬挂位置不规范的每块罚50元,上级检查时没有补充完善的罚款500元。
        第100条:巷道无淤泥、无积水、无浮煤、无浮矸堆积,否则每外罚100元。
        第101条:井下生产待用物料,分类码放或摆放整齐,并挂牌管理,否则罚款100元。码放后距离轨道小于0.5米每处罚款100元,皮带巷、溜子巷存放的物料至少留有0.7米的人行道,否则每处罚200元,上级检查时,每处罚款2000元
        第102条:井底车场、运输大巷和石门无积水、无杂物、无垃圾,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103条:水沟畅通、盖板齐全、稳固平整,否则,不畅通罚100元,缺一块盖板或不平整的罚50元。
        第104条:机房、硐室清洁整齐,无积水、无杂物、设备器材摆放整齐,否则,每查出一项罚款100元。
        第105条:月底累计罚款30%由队长、书记、抓质量的副队长承担。机电、通风专业的罚款由区、队共同承担30%。
        第106条 :各单位质量标准化报表、项目计划、材料计划、达标规划、精品工程申报表、项目工程竣工申请表及其他要求报送的报表、资料迟交一天罚款100元;班评记录填写清楚、完整、报送及时,否则每天罚款50元。不报送罚款500元。
        第107条:支架、施工锚杆、抬棚、点杆、液压支柱上必须粘贴施工标签,少粘贴和填写不清楚者一个罚款10元。施工标签按规定位置粘贴成线,否则罚款100元。
        第108条:各地区电缆必须用统一电缆钩吊挂,间距符合规定,并吊挂成线。管路用统一管卡和四分钢丝绳、花兰罗丝吊挂,间距符合规定,并吊挂成线。否则罚款100元。
        第109条:各卫生区经常保持整洁卫生,无浮煤、杂物,区域内无浮尘、痰积、杂物等。否则罚款100-200元。无塑料袋、塑料瓶等,否则每个罚款50元。
        第110条:各种物料应上架、上座、上墙管理,否则每处罚100元/天,各种物料架、座、挂钩必须刷漆管理否则每处罚50元/天。
        第111条:区队在施工中随意破坏原有标准化设施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并负责恢复。
        第112条:凡因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危及安全生产而被责令停产的每次罚500-1000元。
        第113条:各硐室、变电所内的各种制度悬挂整齐、整洁,各种记录齐全,填写清晰、详细否则每处罚50元。
        第114条:各硐室、皮带头缺灭火器材罚500元,数量不够或不合格者罚200元。
        第115条:各区域设施、设备、物料、工具、管线等没有按照编码、定置、标识、看板四项技术管理要求施工的,每项罚款100元/天。
        第116条:质量标准化项目和临时质量标准化项目不按规定施工或没有按计划时间完成的,每天每项罚款500元.
        第117条:日检相关单位领导没有按时签字的,每次罚款200元。每周质量标准化专项验收,综合验收相关单位、科室领导没有按时参加和签字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118条:井下水泥条纹步行砖压烂或损坏的,每平方米罚款100元,不及时更换的,每天每平方米罚款100元。水泥条纹步行砖不按要求铺设,每平方米罚款100元。
        第119条:各种标准化牌板没有按要求吊挂的,罚款100元。牌板上卫生差的,每块罚款50元。
        第120条:各种标准化牌板损坏、丢失,按照材料成本价的2倍处罚。
        七、其  它
        第120条:工程质量、文明生产、质量标准化项目等问题提出后不按规定要求处理的,每天加倍处罚。上级检查时的罚款由本专业和有关单位承担。
        第121条:未尽事宜按国家颁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执行。
        第122条:本条文解释权归安全检查科。
        第123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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