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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爆破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1月10日
3.1.20.3 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者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3.1.20.4 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区等情况。 
3.1.20.5 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3.1.21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3.1.22  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电设备、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 
注: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将工作面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域,并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布置专人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当设置警戒牌、栏杆或者拉绳。 
3.1.23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3.1.23.1 爆破母线符合标准。 
3.1.23.2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1.23.3 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当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3.1.23.4 爆破母线与电缆应当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3.1.23.5 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者大地等当作回路。 
3.1.23.6 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3.1.24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开凿或者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起爆接线盒。
注1:发爆器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注2: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3.1.25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测。严禁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的方法检测电爆网路。 
3.1.26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3.1.27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只有在爆破通电时,方可将把手或者钥匙插入发爆器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者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3.1.28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注1: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注2: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后方可起爆。 
注3:装药的炮眼应当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已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3.1.29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发现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3.1.30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者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待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等待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待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3.1.31 处理拒爆、残爆时,应当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完成处理工作,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b)       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c)       严禁用镐刨或者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者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1)       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
2)       严禁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药。
3)       严禁使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d)       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e)       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3.1.32  爆炸物品库和爆炸物品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3.2.1 露天煤矿钻孔、爆破作业必须编制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钻孔、爆破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爆破前应当绘制爆破警戒范围图,并实地标出警戒点的位置。 
3.2.2  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3.2.3 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账、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注1: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以及过期的爆炸物品。 
注2: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退回爆炸物品库,严禁私自存放和销毁。 
3.2.4 爆炸物品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区域负责人应当对爆炸物品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 
注1: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20m以内严禁烟火,10m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注2: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必须放在距炮孔炸药2m以外。 
3.2.5  炮孔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2.5.1 装药前在爆破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3.2.5.2 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者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3.2.5.3 炮孔卡堵或者雷管脚线、导爆管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3.2.5.4 机械化装药时由专人现场指挥。 
3.2.5.5 预装药炮孔在当班进行充填预装药期间严禁连接起爆网络。 
3.2.5.6 装药完成撤出人员后方可连接起爆网络。
3.2.6  爆破安全警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2.6.1 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3.2.6.2 爆破区域负责人与警戒人员之间实行“三联系制”。 
3.2.6.3 因爆破中断生产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3.2.7 安全警戒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3.2.7.1 抛掷爆破(孔深小于45m):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1000m,其余方向不得小于600m。
3.2.7.2 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3.2.7.3 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3.2.7.4 二次爆破:炮眼爆破不得小于200m。
3.2.8 起爆前,必须将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地点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戴抗静电保护用品。 
3.2.9 设备、设施距松动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表1的要求。
注:机车、矿用卡车等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当采取就地保护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用减震爆破。 
3.2.10  设备、设施距抛掷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600m;两侧有自由面方向及背向不得小于300m;无自由面方向不得小于200m。
3.2.11 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变电站等,在爆破时应当停电恢复送电前,必须对这些线路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后方可送电。 
3.2.12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3.2.12.1 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重要工业厂房,0.4cm/s;
f)       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g)       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h)       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i)       水工隧道,10cm/s;
j)       交通涵洞,15cm/s;
k)       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5cm/s;围岩稳定无支护的矿山巷道,20cm/s。
3.2.12.2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按下式计算: 
                                 R(k/v)1/a*Qm ..................................... (1)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kg;
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m=1/3; 
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  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3.2.12.3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  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者试验。 
3.2.13  爆破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严禁在雷雨时进行;严禁裸露爆破。 
3.2.14 在高温区、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2.14.1 测试孔内温度有明火的炮孔或者孔内温度在80℃以上的高温炮孔采取灭火、降温措施。 
3.2.14.2 高温孔经降温处理合格后方可装药起爆。
3.2.14.3 高温孔应当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者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
3.2.15 爆破后检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2.15.1 爆破后5min内,严禁检查。
3.2.15.2 发现拒爆,必须向爆破区负责人报告。
3.2.15.3 发现残余爆炸物品必须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3.2.16 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3.2.16.1 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 
3.2.16.2 因地面网路连接错误或者地面网路断爆出现拒爆,可以再次连线起爆。 
3.2.16.3 严禁在原钻孔位钻孔,必须在距拒爆孔10倍孔径处重新钻与原孔同样的炮孔装药爆破。 
3.2.16.4 上述方法不能处理时,应当报告矿调度室,并指定专业人员研究处理。
4.2 依据本标准和《安全目标管理办法》由安监科对哈沙图煤矿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5 报告与记录
形成的报告与记录有:
a)       设备、设施距松动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参见附录A;
b)       “一炮三检”记录参见附录B;
c)       检查记录;
d)       培训记录;
e)       考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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