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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爆破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1月10日
本标准规定了哈沙图煤矿井下爆破的安全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哈沙图煤矿的爆破安全管理办法的落实、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哈沙图煤矿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办法的检查与考核。
2.1 哈沙图煤矿爆破管理职责:
a)       哈沙图煤矿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破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岗位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b)       哈沙图煤矿分管安全负责人必须做好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c)       哈沙图煤矿安监科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积极组织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的各项安全生产教育的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d)       哈沙图煤矿安监科必须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并通过演练提高全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能力;
e)       哈沙图煤矿安监科、保卫科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作业场、仓库了解、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发现隐患及时监督整改。
2.2 爆破哈沙图煤矿职责:
爆破哈沙图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爆破作业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爆破爆破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3 哈沙图煤矿所属各单位职责:
哈沙图煤矿所属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爆破安全管理办法的落实,并接受哈沙图煤矿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2.4 爆破员职责:
a)       必须严格遵守爆破物品管理的专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b)       必须按当天现场爆破实际需要药量,领取爆炸物品,剩与部分当天清退并交仓库保管。不许虚报多领,占为己有,更不允许与安全监炮员等人合伙私拿私存和倒卖爆炸物品;
c)       在爆破作业时,严禁将民爆物品交给非本单位的爆破员进行装要爆破;
d)       领出的爆炸物品需要妥善保管,不得乱堆乱放,不得挪作它用,不得转借和赠与他人;
e)       装炮眼药,制造炸药包,点火爆破和处理哑炮时,要催促无关人员离开现场,在操作过程重要接受安全监炮员监督检查;
f)       装药和爆破前,必须检查现场警戒情况,待安全监炮员发出爆破信号后,方能点火进行爆破作业;
g)       爆炸时,应按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h)       爆破结束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i)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1 煤矿必须指定部门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注: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本规程规定。 
3.1.2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物品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或者上水平巷道中。 
3.1.3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中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必须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注1: 专用房间距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距离井筒不得小于50m。 
注2: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物品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
3.1.4  在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者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起爆。 
注1: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 
注2:只有在爆破工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起爆。 
注3: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者其他设备上的矸石。 
注4:爆破后乘吊桶检查井底工作面时,吊桶不得蹾撞工作面。 
3.1.5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并在起爆前检查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 
3.1.6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3.1.6.1 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者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3.1.6.2 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3.1.6.3 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3.1.7 钻眼、爆破人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作业。 
3.1.8 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变质的爆炸物品。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必须交回爆炸物品库。 
3.1.9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一次爆破必须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1.9.1 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1.9.2 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1.9.3 高瓦斯矿井,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1.9.4  突出矿井,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注: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或者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使用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时,一次起爆总时间差不得超过130ms,并应当与专用起爆器配套使用。 
3.1.10 在有瓦斯或者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当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当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注: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3.1.11 在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1.12  在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以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并制定安全措施。
3.1.13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物品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物品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有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3.1.14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当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3.1.15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1.15.1 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物品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爆破作业需要的数量为限。 
3.1.15.2 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1.15.3 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者捆在药卷上。 
3.1.15.4 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3.1.16 装药前,必须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者岩粉,再用木质或者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者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注1:有水的炮眼,应当使用抗水型炸药。 
注2: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机械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3.1.17 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当用黏土炮泥或者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者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注1:无封泥、封泥不足或者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注2:严禁裸露爆破。 
3.1.18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3.1.18.1  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进行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
3.1.18.2 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1.18.3  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3.1.18.4  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3.1.18.5 深孔爆破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3。 
3.1.18.6 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当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3.1.18.7 工作面有2个及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孔装药爆破大块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3.1.19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其他方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1.19.1 爆破前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浓度
3.1.19.2 爆破前必须洒水。 
3.1.19.3 使用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者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1.19.4 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1.20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3.1.20.1 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有支架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3.1.20.2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者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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