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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察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2月23日

       ⑴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⑵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中心站设备没有可靠的接地和防雷装置或者入井电缆入井口处没有采取防雷措施的,按《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59.2012年6月底前,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省属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均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60.煤矿企业必须严格依据《建设完善“六大系统”通知》、《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和《建设完善规范》等文件的规定要求,严格标准,严格要求,依法抓好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61.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有机联系,达到整体、统一、协调,并与地面中心站相联系。
        62.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63.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方可下井使用。
        未取得相关安全标志的救生舱,不得下井使用。
        64.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示。
        65.紧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
        66.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功能、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等基本功能符合规定要求,配备的食品、饮用水等辅助设施符合规定。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67.紧急避险系统的总容量应满足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68.避难硐室施工前,应编制专门的施工设计。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69.避难硐室的设置地点、内外结构、配备器材、使用面积、辅助设施等符合规定要求。
        70.救生舱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应结合煤矿安全实际,符合所服务区域的特点和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数量应满足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
        71.救生舱的设置地点和安装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设置地点符合规定要求。
        72.避难硐室、救生舱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按规定组织严格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73.煤矿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对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74.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应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
        75.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主要包括紧急避险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管理信息;绘制矿井避灾路线图,标明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
        76.加强入井职工的培训教育,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紧急避险系统,掌握使用方法,具备基本知识,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避险。
        77.紧急避险系统应悬挂管理牌板,内部悬挂使用说明和相关要求。
        78.加强相关证件的安全监察,重点监察避难硐室、可移动救生舱、配套设备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证件。
        79.加强技术条件的安全监察,重点监察避难硐室的位置、材料、结构、面积、设施、器材、容量、与其他系统之间的联系,以及可移动救生舱的设计、位置、容量、与其他系统联系等技术指标的合法性、合理性。
        80.加强安全管理监察,重点监察设计、审批、施工、验收、使用、维护,以及制度、档案、培训、应急演练、备案等。
        81.对不按期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或建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煤矿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五、矿井压风自救系统 
        82.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煤矿要完成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83.煤矿企业必须严格依据《建设完善 “六大系统”通知》、《建设完善规范》、《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防突规定》)和《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等文件标准,依法抓好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84.压风自救系统采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取得产品合格证;相关入井设备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85.压风自救系统主要组成:空气压缩机、送气管路、阀门、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装置(包括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开关等部件及防护袋或面罩)。
        86.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开采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有效供风时,可在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装空气压缩机。
        井下严禁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87.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防突规定》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其他矿井采掘工作面、采区避灾路线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8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等地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装置,并符合以下条件:
        ⑴在地点宽敞、支护良好、没有杂物堆积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8米以上,管路安装高度应距底板1.2-1.3米,便于现场人员自救使用;   
        ⑵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工作时噪声应小于85 分贝;
        ⑶外表面应光滑、无毛刺,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⑷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使用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89.压风自救系统的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50毫米;采掘工作面不小于50毫米。
        90.压风自救系统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
        91.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92.压风管路要接入避难硐室、救生舱,接入的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立方米/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93.加强压风自救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系统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系统运行可靠、安全稳定。
        94.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明确分管负责人,健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技术、维护人员,满足安全工作需要。
        95.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工种的安全责任;健全操作规程、值班、设备检查、检修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规范运行。
        96.完善技术管理档案,准确记载安装、使用、维护等相关信息。及时绘制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布置图。
        97.加强对压风自救系统及其配套设施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察。
        98.加强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的监察,重点监察机构建立、人员配备、责任落实、操作规程、值班制度,以及报表、帐卡、台帐、记录等资料。
        99.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监察,重点监察地面压风泵站、系统功能运行情况,以及井下管路、阀门安装地点、数量、运行情况等。
        10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⑴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管理不善,设施、设备、部件损坏的;
        ⑵管路阀门设置不全的;
        ⑶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
        六、矿井供水施救系统
        101.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煤矿要完成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102.煤矿企业必须严格依据《建设完善 “六大系统”通知》、《建设完善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83-2006)等文件标准,依法抓好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103.供水施救系统以矿井防尘供水系统为基础,合理拓展水网,增强现有功能,满足紧急情况下的供水施救。
        104.供水施救系统由供水水源、供水管网、三通、阀门、过滤装置、减压装置及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105.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使用井下水源的,应与地面供水管网连接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
        106.矿井供水施救系统水源应24小时供水,水量、水质满足需要。
        107.供水管路、管件和阀门型号符合设计要求,管路应吊挂平直,不拐死弯,连接紧密;阀门管件规格与相关管道匹配。
        108.采区避灾路线、井下主要巷道、采区上下山、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和回风巷、掘进巷道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每隔50m或10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
        109.所有采掘工作面、人员较集中地点、井下各作业地点应设置供水阀门,保证各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应急供水。
        110.供水管路应设过滤水装置,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111.供水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112.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必须安设供水支管和阀门。
        113.加强对供水管路的管理、维护,每天对供水系统、管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杜绝跑、冒、漏、滴现象,确保阀门开关灵活、流水畅通、系统正常。
        114.供水阀门设置地点前后5米范围内,应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现象,必要时设置排水沟。
        115.井下巷道应有指向供水阀门的明显标识,供水阀门应实行挂牌管理。
        116.矿井应绘制供水施救系统图,图中应标明减压装置、过滤装置及供水阀门布置位置。
        117.矿井应明确供水施救系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技术、维修人员;建立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建立检查维修台账。
        118.新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应明确供水施救管路系统及供水阀门布置方式和位置。
        119.加强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的监察,重点监察机构建立、人员配备、责任落实,以及报表、帐卡、台帐、记录等资料。
        120.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监察,重点监察水源、供水管路、阀门情况等。
        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⑴矿井供水施救管路系统管理不善,设施、设备、部件损坏的;
        ⑵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员较集中的地点未按要求设置供水阀门的;
        ⑶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
        七、矿井通信联络系统
        122.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煤矿要完成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123.煤矿企业必须严格依据《建设完善 “六大系统”通知》、《建设完善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生产调度通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401-1995)等文件标准,依法抓好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124.通信系统配备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入井设备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电气设备符合防爆要求。
        125.地面控制中心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能够自动切换,并定期对备用电源进行测试。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小时的,应及时更换。
        126.地面控制中心应有防雷保护措施,机房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127. 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应是本质安全型。
        128.行政通信系统应与井下调度通信系统分开。
        129.井下通信线路应具有独立回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130.有条件的煤矿企业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调度电话互联。
        131.以下地点应安装电话: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区、水平最高点。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矿井地面变电所、地面通风机房以及重要联络场所,应安装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132.井下下列地点应安设电话: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采掘工作面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
        133.信号设备和固定式终端设备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134.主要设备应贴设备信息标签,注明设备使用地点,使用功能和设备负责人。
        135.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装置。
        136.井下避难硐室内的通信设备应敷设在专用的具有防损毁设施的信号传输管线内。
        137.煤矿通信联络系统应专门配备值班和维护人员。有分管领导和专门组织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
        138.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系统报警、求救通信信息上报制度,系统值班制度,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139.加强技术资料档案管理,资料包括:系统设备布置图,系统设备供电图,系统通信网络结构图。
        ⑴系统设备布置图应标明系统设备种类、型号,固定设备要标明安装位置。
        ⑵系统设备供电图要标明固定设备的电源连接关系、控制开关的位置和编号。
        ⑶系统通信网络结构图要标明系统设备在整个系统网络中的位置、通信连接关系、控制关系、主从结构、分组情况等。
        140.建立以下帐卡及图表。主要包括:系统设备、仪表台账、设备故障登记表、系统检修记录表、系统日巡检记录表、值班日(班)报表、报警、求救信息报表。
        141.加强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的监察,重点监察机构建立、人员配备、责任落实,以及报表、帐卡、台帐、记录等资料。
        142.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监察,重点监察地面控制中心、煤矿安全标志、井下电话设置、使用情况等。
        1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⑴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管理不善,设施、设备、部件损坏的;
        ⑵未按要求设置电话的;
        ⑶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
        八、附  则
        144.为提高监察执法的可操作性,做到重点查、深入查,归纳、提取“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主要内容,形成了“六大系统”监察要点表(附后)。
        14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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