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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标准规定

作者:王良坤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9日

 前   言

  按矿业公司强化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规定工作,特制定栗矿公司《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

  本标准由安环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良坤、韩国富

  审  核:宋霁洪

  审  定:赵洪来

  批  准:吴波

  本标准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标准规定

  1  范围

  为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及统计工作,制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职能及工作程序。

  2  适应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的管理工作。

  3  职责

  3.1主管领导及部门

  3.1.1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分管经理和总工领导。安环部为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3.1.2厂矿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矿长直接领导。

  3.2职责分工

  3.2.1事故调查

  3.2..1.1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及性质严重的重大险肇事故,由经理或总工组织调查。

  3.2.1.2轻伤事故,由事故厂矿组织调查。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由安环部组织调查。

  3.2.2事故的统计报告

  3.2.2.1全公司的事故统计、事故报告工作由安环部负责。

  3.2.2.2各部门(厂矿)事故统计、事故报告工作由事故部门(厂矿)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3.3权限

  3.3.1安环部的权限

  3.3.1.1有权召集事故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

  3.3.1.2有权向事故单位和个人索取有关原始资料,制止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

  3.3.1.3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者的处分与事实不符时,有权提出否决性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3.3.1.4对不认真分析事故,拖延和贻误上报事故报告的事故部门,提出批评或汇报经理对其考核。

  3.3.1.5对隐瞒事故、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向经理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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