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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违章处罚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0日

  三、机电

  1、电气设备下井无验收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

  2、井下使用非阻燃电缆。

  3、井下“三大保护”不使用或使用不正常的。

  4、井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现象的。

  5、电缆破皮漏电,接头不合格的。

  6、设备检修处理故障时,开关停电后没有悬挂警示牌的。

  7、开关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的。

  8、带电作业的。

  9、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不合格的。

  10、各种保护不安装或不合格的。

  11、擅自在井下拆开、敲打、撞击矿灯的。

  12、岗位工擅自脱岗、离岗的。

  四、提升运输

  1、主提升绞车的安全设施不全;后备保护不使用;钢丝绳不按规定检查;绞车不定期检查维修的。

  2、罐笼防坠器失灵的,不定期做脱钩试验的。

  3、小绞车安装不合格的。

  4、倒拉牛绞车防护设施不合格的。

  5、立井、斜巷提升安全设施不全、不使用或不起作用的。

  6、斜巷运输未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的。

  7、斜巷运输无声光信号装置的。

  8、钢丝绳锈蚀、断丝严重或钩头插接不符合规定的。

  9、提升时超挂车;矿车连接不合格或不使用保险绳及车尾的。

  10、罐笼超过额定载人数量或不放罐笼帘子提升的。

  五、通防管理

  1、局扇随意停开的。

  2、工作地点风量不足,无风、微风作业的。

  3、局扇喝循环风;风筒破损,跑漏风严重;风筒距迎头超过规定的。

  4、违章启封采空区、盲巷,擅自开密闭的。

  5、瓦斯检查空班漏检或无矿长、技术负责人签字的。

  6、甲烷传感器、报警仪不按规定设置或不使用的。

  7、防尘设施不健全或不正常使用;采掘工作面不采用湿式打眼;煤尘堆积严重的。

  8、通风设施安装及使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9、不按规定配备使用自救器和通风仪器仪表或不定期进行规定校验的;未定期校验瓦斯探头、瓦斯断电仪、瓦斯报警仪的。未建立标校记录台帐的。

  10、采掘工作面及其它通风巷道出现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不采取措施的。

  11、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碰坏、撞坏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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