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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2日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员井下面对面交接班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井下交接班地点。配备有专职瓦斯检查员时,采煤工作面在回风巷人口的新鲜风流处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局部通风机处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点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确定。
    (2)瓦斯检查员井下交接时间。交接班时间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工作制度,以及人员出入井所需要的时间等因素确定。瓦斯检查员不能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应避免分工区域出现长时间无人检查监视通风瓦斯的状况。
    (3)交班内容。交接班时,交班瓦斯检查员要交清本班如下几个内容:
    1)分工区域内的通风及通风系统、瓦斯、煤尘、防突、防火、放炮、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2)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
    3)分工区域内发生的各种“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4)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5)其他应该交清的工作内容。
    (4)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班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员都必须在交接班手册(或记录本)上签字,记录备查。
    (5)防止“空岗”。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员未到班,交班瓦斯检查员必须请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决定是由交班瓦斯检查员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作,还是由地面另派瓦斯检查员,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中断瓦斯检查工作。为了防止发生“空岗”,通风部门值班领导(或班组长)在每班进班之前要详细清点瓦斯检查员人数,发现缺人时必须立即采取替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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