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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6月0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保障安全生产,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备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

第二章  事故定义及分级

第四条  设备事故指造成设备、财产损失、人员伤害,长时间中断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突发事件。

第五条  根据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直接经济损失、设备失效形式和社会影响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  发生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于30分钟内向机械设备部汇报,且在24小时报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应当在5日内进行报出。

1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部门概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现场情况和设备损坏程度、事故造成人员伤害以及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事故分析报告应于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5日内上报,内容包括事故等级、事故性质、事故主要原因、采取的应急与预防措施及其处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以上的设备事故后,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专人看(保)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调查结束前,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移动设备、转移或毁灭相关资料、破坏事故现场。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 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按以下规定进行: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一般事故由机械设备部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四条  负责调查的部门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组成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一般应当由机械设备部、行政综合部等部们组成,调查组根据需要一般可设技术组、管理组。各组职责为:

技术组具体负责事故技术方面原因的调查、取证,提出必要的鉴定需求。在技术分析的基础上查明事故发生过程,认定事故性质、原因和相关责任,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的措施,出具事故调查技术分析报告。

管理组具体负责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取证,从管理方面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配合技术组完成事故调查技术报告;查清事故的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相关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综合事故调查工作情况,汇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设备状况;

(二)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害、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

(三)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应进行技术鉴定);

(四)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七)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十七条  在设备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八条  发生设备一般以上事故,调查组认为需要对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损失评估的内容至少包括:人身伤害、 疏散救援、财产损失、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所支出的费用。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应当如实提供设备及事故相关的情况,回答调查组的询问,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阻碍、干涉、拖延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找出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根据其对事故产生的作用程度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第二十一条  应根据事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

根据当事人行为与设备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设备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当仅存在一个责任主体时,其承担全部责任;当存在多个责任主体时,应确定一个主体承担主要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设备事故调查组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经主管经理批复后,事故调查工作方可结束。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部门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设备事故调查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结束。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行政综合部报。

第二十五条  行政综合部应当按照批复意见,依照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部门和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职工的监督。

行政综合部应当对事故发生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责任部门当事人、负责人等进行安全责任训诫教育。

第二十七条 机械设备部应当定期对本公司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进行统计分析,根据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设备事故管理中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设备事故的分级管理由公司行政综合部负责机械设备事故的管理工作,机械设备部设备主管负责对设备事故的管理,应做到数据完整,报表齐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1 事故处理的原则

设备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末受到处理,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得到落实不放过。

2 应注意防范事故隐患。事故隐患的存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事故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就必须铲除一切事故隐患,方能防止事故重演。

3设备操作中的隐患。这主要是违反设备的操作规程所进行的各种违章作业,如超负荷运行、冒险作业、不按程序使用等。

4 维护保养中的隐患。在维护方面主要还是操作人员日常工作中“三好、四会”没有到位;保养方面主要是润滑不良,日渐成疾。

5检查修理中的隐患。主要反映在设备故障检查技术差,一些小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长期积累成大问题;再就是修理的质量差,仍然留有安全隐患的根苗;另外就是为了抢生产任务,设备带病运行,长期失修引发事故。

6设备内在的隐患。备件材质不合要求,或者制造质量差

7 其他隐患因素。比如环境因素及操作者疏忽等等。

8 事故损失计算 对事故造成损失进行统计计算,设备事故的损失包括修复费及减产损失,其计算方法如下:

9 修复费:包括新换的备品、备件、材料及人工费等,如设备完 损坏,则按该设备的现值计算。

10减产损失费:事故直接影响生产的时间×部门小时计划产量×每吨产品的利税。

第二十九条 设备事故分析

1 设备事故分析:特大、重大和较大设备事故由行政综合部经理主持,事故所在项目部、机械设备部和有关人员参加,时间安排应在事故发生后和抢修完后的一周内进行,经过分析必须查明性质、原因,明确事故损失、责任者,找出应吸取的教训及防范措施。

2 一般事故由项目部、机械设备部主持,有关人员以及当事者参加进行分析,经过分析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损失和责任者,并订出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设备事故预防管理

1 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杜绝事故的发生,必须认真对每一台设备制订使用、维护、检修三大规程,并严格按规程的规定执行,定期校验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定期维护各项监测仪器仪表,使之达到灵活可靠、认真开展点检预修工作,要做到防患于未然。

2 各级生产指挥人员应改变过去那种重生产、轻设备,甚至拼设备、坚决制止违章冒险作业、超负荷和带病运行等不正常现象。

3 认真贯彻执行“点检”、“预修”制度,把每一台设备的检查点排列成表,明确检查点的检查周期、检查部位、检查内容、职责范围和落实到人并填写点检记录。发现异常现象,该操作者应立即处理,操作者不能处理的,向维修人员和领导反映及时处理,不得拖延,如一时不能处理,作预修计划,定期处理。

4 必须认真执行设备润滑制度,每一台设备都应绘制润滑图和编制润滑表,落实“五定”(即定点、定时、定质、定量、定人)根据润滑表,开展润滑工作。

5 设备操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使事故消灭在萌芽中。

6 公司各级领导者要高度重视对设备事故的管理,落实好“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全员、全过程的管理,加强对员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的教育,严格督察设备管理各项规程、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部门、事故责任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部门和事故责任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2私自转移、隐匿、毁弃设备设计、制造、检验、修理改造、使用、运行的登记、记录等技术资料、档案等有关证据的;

3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与设备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的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在工作中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或者在事故发生后能果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有给予精神和物资上的奖励,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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