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设备事故处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1月02日

1、目的
为了明确事故责任,提高事故处理的透明度,规范事故处理的程序,根据公司安全、设备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各车间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的程序管理。
3、制度内容
3.1、事故等级划分
3.1.1、设备受损后,没造成停机、且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为四级事故。
3.1.2、设备受损后,造成停机而影响磨浮车间生产的,且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的,为三级事故。
3.1.3、设备受损后,造成停机在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为二级设备事故。
3.1.4、设备受损后,造成停机在8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为一级设备事故。
3.2、事故调查程序
3.2.1、四级事故由车间负责调查,并根据调查实际情况提交调查报告,同时按责任拿出处理意见上报厂部。
3.2.2、三级事故由设备室、安全办公室负责调查,最终形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厂部存档。
3.2.3、二级设备事故由厂部指派专人组阁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同时上报公司机动部存档和核查。
3.2.4、一级设备事故由厂部联系机动部共同负责调查,同时由机动部负责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处理。
3.3、事故的处罚标准
3.3.1、事故发生后,在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时,不考虑设备事故等级,但要考虑直接经济损失,主要组成项为维修费和停产损失,其中比例为维修费占90%,停产损失为10%。
3.3.2、具体处罚标准
3.3.2.1、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下时,追究岗位工20%的经济责任,管理人员免责;
3.3.2.2、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时,追究岗位工15%经济责任,追究班长10%的管理责任;
3.3.2.3、造成损失在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时,追究岗位工5%的经济责任,追究班长6%的管理责任,车间主任7%的监管责任。
3.3.2.4、造成损失在8000元以上15000万以下的,追究岗位工4%的经济责任,班长5%的管理责任,车间主任6%的监管责任。
3.3.2.5、造成损失在15000元以上时,按公司处罚厂部金额的50%计罚,具体比例按照事故责任另行研究。
3.4、事故的处理要求
3.4.1、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
3.4.1.1、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
3.4.1.2、事故责任者和其他的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4.1.3、未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3.4.1.4、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
3.4.2、事故处理完毕后,所有卷宗必须存档,并将该次事故以身说教,让其他职工明白事故的危害性。
4、本制度编制于2010年5月8日,其中条款若有与公司制度抵触的,按照公司制度执行。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