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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停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9月08日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停管理,确保机组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停做了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国电能源锡林热电厂生产各岗位的工作人员。
3.  定义
3.1.       本标准所称安全自动装置是指发电机自动并列(准同期)、励磁自动控制、自动重合闸、厂用电切换等自动调节装置和自动操作装置。
3.2.       本标准所称保护(联锁)是指继电保护、热控主要P&ID调节回路参数、保护(联锁)以及主要辅机的保护(联锁)等。
4.  管理内容
4.1.       任何自动装置、保护(联锁)在正常运行时应按设计要求全部投入,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退出。
4.2.       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入、退出的审批权限
4.2.1.  不影响机组及主要设备安全运行的非主要辅机的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装置的投退可直接向当班值长申请,由值长批准执行。
4.2.2.  热控联锁装置的投退由当班值长批准执行。
4.2.3.  主要辅机的安全运行的安全自动装置、保护的投退以及自动装置、保护(联锁)定值的修改必须经部门部长(副)审核,副总工程师批准,交当班值长许可执行;
4.2.4.  涉及机组及主要设备安全运行的安全自动装置、保护的投退以及自动装置、保护(联锁)定值的修改应逐级向上申请,必须得到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的批准。
4.2.5.  涉及电网安全的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停,经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领导批准,由值长向上级调度部门进行申请,批准后执行。
4.2.6.  夜间或事故紧急情况下,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退申请可由值长按照审批权限逐级请示,得到有关领导口头同意后,由值长批准并做好记录,事后必须按要求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4.3.       下列情况应填写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申请单:
4.3.1.  安全自动装置故障,需退出运行方可进行处理的。
4.3.2.  保护(联锁)异常,需将装置退出进行处理。
4.3.3.  自动装置、P&ID调节回路参数、保护(联锁)修改定值的工作。
4.3.4.  由于布置安全措施,需要将保护(联锁)退出运行时。
4.4.       按电网调度指令投退的自动、保护装置无需填写申请单,但必须按要求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记录本中详细记录。
4.5.       自动装置工作不正常时,运行人员可立即将自动切除,手动进行必要的调整,并通知生产技术部专业专工应尽快组织检查原因并进行处理,恢复自动装置的正常运行。
4.6.       保护解除可能会引起设备损坏或跳闸的,必须按《工作票制度》的规定,履行工作票手续。申请单不能代替工作票。
4.7.       所有的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入、停止,修改定值,申请单位负责人都必须向运行部值长说明原因,并说明此装置、定值的作用及对哪些设备运行有影响等。
4.8.       运行岗位值班负责人,应全面分析装置投入(退出)后对设备、系统运行的影响,作好事故预想,主要辅机及以上设备的保护(连锁)投退、定值修改等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副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部和运行部共同讨论制定,经批准后方可按措施进行相关操作。
4.9.       流程
4.9.1.  提出申请
4.9.1.1.        根据生产需要,由申请单位填写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申请单。申请单一式两份。
4.9.1.2.        各种自动装置计划维修、试验需停运时,生产技术部专业专工应于前一天提出申请,批准后交由值长安排执行。
4.9.1.3.        申请单位应详细填写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申请单中以下各项内容:
4.9.1.3.1.      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名称;
4.9.1.3.2.      用途;
4.9.1.3.3.      申请退出(投入)运行的原因(若为定值修改,则还应注明定值的原始值和修改值);
4.9.1.3.4.      申请退出(投入)运行时间;
4.9.1.3.5.      退出期间的主要安全措施;
4.9.1.3.6.      申请人签名;
4.9.2.  申请单的审批
4.9.2.1.        申请单位专业主管审核,运行部专业主管会签,申请部门部长(副)复审,副总工程师批准;
4.9.2.2.        根据所投退的自动装置、保护装置的重要程度,由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签署批准意见。
4.9.2.3.        申请部门完成审批手续后,与相关措施一起交由值长许可执行。
4.9.3.  申请单的执行
4.9.3.1.        批准后的申请单,一份交值长收执,另一份由监护人收执。
4.9.3.2.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检修人员或运行人员按申请单内容执行操作。
4.9.4.  装置退出操作
4.9.4.1.        由执行人与监护人按申请单内容核实安全措施无误后,汇报值长。值长下令开始执行,由执行人进行操作。
4.9.4.2.        操作结束后,在申请单上记录操作时间,执行人与监护人分别签名。汇报值长。
4.9.4.3.        值长将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退时间、原因等详细记录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记录本及工作日志内。
4.9.5.  装置投入操作
4.9.5.1.        申请单位负责人全面检查装置具备投入条件后,汇报值长。
4.9.5.2.        装置定值修改后,修改人应在申请单内详细注明修改后的装置定值,以及是否具备投入条件,并签名。
4.9.5.3.        经核实无误后,值长下令开始执行,由执行人进行操作。
4.9.5.4.        操作结束后,在申请单上记录操作时间,执行人与监护人分别签名。并汇报值长。
4.9.5.5.        值长将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退时间、原因、修改后的定值等详细记录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记录本及工作日志内。
4.9.6.  全部执行完毕的申请单,两份均保留在值长处。由值长负责定期归档保存。
4.9.7.  任何保护(连锁)的投退以及定值修改,必须及时做好执行情况记录、更新定值清单并保留原始定值记录。
 
附录:
附件一 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申请单
附件二 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记录
 
 
 
 
 
 

附加说明:
本标准提出部门:运行部
本标准归口部门:运行部
本标准起草人: 高贯卿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批准人: 
本标准由内蒙古国电能源锡林热电厂运行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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