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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4月07日

       五、烹调操作规程要求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二)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烹调加工后再次销售。
        (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70℃,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四)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五)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于90分钟冷内却至10℃以下或四小时内冷却至5℃以下后再冷藏,并加贴标签。
        (六)用于烹饪的调料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并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七)菜点用的围边、盘花应保证清洁新鲜无腐败变质。
        六、备餐及供餐操作规程要求
        (一)操作人员进入备餐间前应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清洗、消毒手部,工作时应戴口罩。
        (二)操作人员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
        (三)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四)菜肴分派、造型整理的用具应经消毒。
        (五)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不得反复使用。
        (六)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七、餐饮器具清洗消毒保洁操作规程要求
        (一)餐饮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饮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记。餐饮器具保洁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二)餐饮器具使用前应按《餐饮器具清洗消毒推荐方法》的规定洗净并消毒。
        (三)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四)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五)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六)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七)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保洁。
        (八)盛放调味料的容器应定期清洗消毒。
        八、留样管理操作规程要求
        (一)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聚餐,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品应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留样食品应包括所以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
        (四)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五)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六)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是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记录管理操作规程要求
        (一)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食品安全检查情况、人员健康状况、教育培训情况、食品留样、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予以记录。
        (二)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
        (三)各岗位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每天检查记录的有关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相关记录,记录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四)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
        十四、投诉受理操作规程要求 
        (一)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投诉受理制度,对师学及家长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与投诉,应立即追查原因,妥善处理,并且留有记录。
        (二)学校食堂接师生投诉感官异常或可疑变质食品时,应及时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备餐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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