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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与防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0月14日

(一)  生产装置
         1.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器设备的选用、安装以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器安全规程》(试行)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2.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等设施。
         3.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连锁配合,其连锁动作应是在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设施,但不易单独采用单向阀。
         6.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卸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7.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8.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9.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10.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之间设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进入下水系统。
         11.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至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二)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1.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防火防爆危险程度和生产维修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请,计划“固定动火区”“禁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的一律为禁火区),由安全技术部门登记审批发证。
        2.  固定动火区必须设立明显的标志,有专人负责,有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3.  禁火区内的长期用火,必须到安全技术部门办理用火证,用火证必须悬挂在用火附近备查。
        4.  需办理用火证的用火范围,连续或间歇使用生产工艺用火除外的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等作业,如化验室使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灯(炉)、冬季取暖炉等。厂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取暖、热饭煲等,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5.  在禁区内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禁火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6.  禁火区动火作业分散及管理
        ⑴  特级动火:指处于运动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部位,具有特别危险的动火作业。
        ①  运行的煤气正负压管道、设备上动火。
        ②  运行生产中的粗苯、装置,焦油贮槽区管道设备上动火
        ⑵  一级动火:指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①  临时停工后煤气正负压管道设备上。
        ②  临时停工后的粗苯工序,焦炉地下室及烟道通廊、煤气水封室,鼓风机室、冷凝贮槽区,油库贮槽,煤粉碎楼。
        ⑶  二级动火: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外的动火作业。
        凡全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部分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⑷  遇到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  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按要求分析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证,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小时,二级动火证也应该分析,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120小时。
        8.  动火证由各单位专兼职安全员或指定人填写,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作业单位、动火地点、部位、动火方式、动火人、动火负责人、动火期限、执行安全措施、监火人、动火分析人、分析结果、时间等.安全措施审批人、各项负责人和各级审批人必须在动火证上签署意见及签名。
        9.  各项负责人的职责
        ⑴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组织制订动火安全措施,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防爆安全注意事项。
        ⑵  动火安全措施审批人和审批人对动火证作业的审批负全面责任。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批并确定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⑶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监火人是否签字到位,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技术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动火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动火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每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监火负责人初验动火证。
        ⑷  动火监护人员即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动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状、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在作业时监火人不得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人、现场班组长检查,消除余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⑸  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⑹  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出据分析单或在动火证上签字。
        10.  动火分级终审报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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