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级动火:由安全技术部门复查后报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一级动火:由安全技术处处长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单位主管终审批准。
11.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取样要有代表性,特级动火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⑵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30分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⑶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中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标定合格。
12. 动火执行标准
⑴ 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20%(体积比)。
⑵ 若使用其他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10% ,其浓度小于1%,可爆炸下限浓度大于4%时,其浓度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小于0.2%。
13. 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⑴ 严格执行化工部安全生产禁令中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⑵ 进入设备容器内动火,同时办理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许可证。
⑶ 登高作业时办理登高作业证,并有防止焊渣飞溅措施。
⑷ 在用树脂、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设备容器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离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火灾。
⑸ 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附:燃烧法动火分析方法
用气体分析器从量气管取样100ml直接以氢氧化钠及焦性没食子酸甲溶液分别吸收二氧化碳和氧气,测定其百分含量,设CO2%=A O2 %=B。另取样100ml直接将气体送入铂丝呈红热状态的烘烧瓶中,来回送几次,减少体积C可在量管上直接读出,但这一读数是可燃性气体和耗氧量的总和,故经燃烧后的气体需要以氢氧化钠及焦性食子酸钾溶液分析吸收CO2和O2,CO2 %=A1,O2%=B1,则可燃气体的百分含量X可依下式进行计算:X=〔C+(A1-A)〕-(B-B1), 若燃烧后减少体积C≤0.5﹪,即可不必吸收,将数据填写在动火证上可以动火。
如C>0.5%,则要吸收后按上式计算X≤0.5%,方可动火,若可燃气体百分量X>0.5%则不可动火。
(三) 消防组织与设施
1. 贯彻“预防为主,预防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2. 公司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3. 消防组织应根据公司的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综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4.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5. 公司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运、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措施,消防器材。
6. 公司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7.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他用。
8.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公司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四) 其它消防安全制度
1. 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2.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3. 严禁使用气油等易燃液体擦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4.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消除。
5. 公司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6.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7.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塔杆的距离应不小于塔杆高的1.5倍。
8.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9.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用途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方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10.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11.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产生静电火花的纤维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12.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带防护用具。
13. 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单位,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城市煤气设计规范》、《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15.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