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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27日

    2.12架子队队长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队长是该队火工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严格履行火工品发放审批制度。
    4、定期组织开展涉爆人员的安全业务培训和法规培训教育。
    5、监督本队涉爆人员职责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管理制度
        3.1爆破作业要做到“三统一”,统一时间、统一指挥、统一信号。
        3.2爆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由开挖爆破技术人员负责制定。
        3.3火工品的领用必须有详细的火工品领用发放审批单,经负责人员签字后,方可领用。
        3.4爆破班长负责现场作业管理,指挥爆破员按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5爆破警戒人员负责清理警戒区内的人员撤离至警戒线外。特殊情况下的爆破作业必须由安全质量部负责协调。
        3.6爆破作业坚持“谁爆破、谁警戒、谁清场”的原则,对所有开放部位派专人警戒。
        3.7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才能上岗(爆破员作业证)。
        3.8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爆破通知单”,爆破通知单的送达方式如下:
        1、工区内部爆破协调:爆破单位认真填写“爆破通知单”提前2小时送达所管辖的工区,由所管辖的工区统一协调。
    2、工区外部爆破协调:爆破单位认真填写“爆破通知单”提前2小时送达安全质量部(驻相关工区安全员),由安全质量部(驻相关工区安全员)审批,送达其他工区或单元。
    第四章  火工品的申请领用
        4.1火工品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且只能指定一人负责火工品的申请领用工作,于发文第2工作日内持申请者有效身份证到安全质量部进行备案。
        4.2申请人必须按照当班使用量认真填写《爆炸物品领用发放审批单》,经架子队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质量部(驻各工区安全员)进行审批。《爆炸物品领用发放审批单》上联由架子队留存,下联由火工品库保管员留存。
        4.3使用单位负责人必须按照当班使用量,严格审核其申请量,避免数量过多或过少。
        4.4安全质量部必须做好审批工作,凡非指定申请人一律不给予审批,若指定申请人需要变更时,使用单位必须在变更前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申请人按照“本章第4.1条款”规定上报安全质量部。
        4.5使用单位持《爆炸物品领用发放审批单》到项目部相应工区炸药库进行领用。
    第五章  火工品的装卸
        5.1火工品的运输人员,必须经过有火工品 性能的基础教育和熟悉其安全技术知识。
        5.2搬运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炎热的季节可在清晨或傍晚,严禁夜间装卸雷管。如必须在夜间装卸火工品时,装卸场所应有充足的照明,允许使用的照明应是防爆电灯或防爆安全灯,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5.3在装卸火工品时,运输车辆离库房的停车距离不应小于2.5米。
        5.4搬运时应谨慎小心,轻搬轻放,禁止冲击、碰撞、拉拖、翻滚和投掷。装有爆破材料的容器堆放时,不准在上面踩踏。
        5.5人力装卸和搬运火工品,每人约25~30kg为限(一箱),搬运者相距不得少于3米。
    5.6装卸过程中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在雷电期间,禁止装卸。
    5.7运输炸药和雷管时,装车高度要低于车箱10cm,车箱底部应垫软,雷管箱不许倒放或立放,层间也必须垫软垫,雷管与炸药不允许在同一车箱或同一地点装卸。   
    第六章  火工品的运输
        6.1使用单位到相应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后,指定专用车辆进行运输,押运员随车同行。
        6.2运输火工品时,严禁吸烟和携带用火物品。
        6.3运输火工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运载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2、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内。装载火工品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人员。
    3、火工品应当在远离生活区和人烟稠密地区停歇。
    4、运输火工品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爆炸的安全距离。
    5、运输火工品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火工品附近吸烟和用火。
    6、按指定路线行驶。
    7、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座。
    8、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转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火工品。
        6.4使用汽车运输火工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每次出车前务必检查车辆的工作状态,保持车况一切正常。
    2、汽车应装设专门的缓冲器。
    3、在汽车驾驶室外面两边靠近车厢的地方,应配挂两个泡沫灭火器和其他必要的灭火工具。
    4、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注意防止急刹车或意外事故发生。
    5、行驶车辆,时速不得超过20km/h(施工区内不得超过15km/h),在多坡、陡路、狭窄、泥泞的路段应保持时速5km/h以内。
    第七章  爆破作业
        7.1在制定爆破设计的同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符合国家、部颁的《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2、确保人身安全。
    3、保证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的安全,防止中断交通,防止发生中断通讯、供风、供水、供电等事故。
    4、防止由于爆破而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
        7.2爆破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查验检验单,并获取产品合格证,凡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爆破材料一律禁止使用。
        7.3露天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时间、爆破信号执行业主、监理的规定(警戒距离400m),爆破工作开始前,在指定地点应设岗哨,警戒人员戴红色袖章,信号旗和口笛。
        7.4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撤离现场装药区域,撤离之前不得将雷管运到工作面。
        7.5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大,雷电和五级以上风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7.6当井内工作人员未撤离工作面时,严禁爆破材料下井。
        7.7往井下吊运爆破材料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1、检查起吊设备及容器是否安全可靠。
    2、有无漏电现象,如有,必须及时处理。
    3、禁止雷管、炸药同时吊运。
    4、吊运绳索速度不得大于1m/s。
    5、装雷管的箱子必须绝缘。
    6、禁止将火工品存放在进口处、井底或其他巷道内。
        7.8装药时,严禁将火工品存放在危险地点或机械设备、电源、火源附近,严禁吸烟。
        7.9在下列情况下,禁止放炮:
    1、炮孔位置、角度、方向、深度不符合要求者。
    2、孔内岩粉未清除。
    3、孔内温度异常。
    4、炮区内的其他人员未撤离。
        7.11装药和堵塞应使用木、竹材料的炮棍,严禁使用金属棍棒装填。
    7.12爆破后,爆破员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完全起爆,如发现瞎炮,应及时按照瞎炮处理的规定妥善处理。
        7.13洞挖放炮,自火工品进洞开始,即通知有关单位施工人员撤离,并在安全地点设警戒员,禁止非爆破工作人员进入。
        7.14地下相向开挖的两端在相距30m以内的,放炮前必须通知另一端暂停工作,退到安全地点,当相向开挖的两端相距15m时,一端应停止掘进,单头贯通。斜井相向开挖,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并应对距贯通尚有5m长地段自上端向下端打通。
        7.15井筒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必须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畅通,爆破后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必须用水喷洒爆堆,并进行充分通风。
        7.16起爆前,必须将剩余火工品撤除现场运回药库,不得存放于工地。
        7.17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当班火工品的使用情况认真填写《爆破员现场爆破作业登记台帐》。
    第八章  火工品的储存
        8.1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项目部将建立独立炸药库房作为火工品存放点,任何使用单位必须将当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品及时退还库房,库房指定专人进行看守,并认真做好《民用爆破器材暂存台帐》。
        8.2任何单位严禁在现场和生活区以及个人私自存放火工品。
        8.3火工品库的管理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1、要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火工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库房内储存的火工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火工品仓库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火工品仓库列为重大危险源管理项目及项目部的主要治安管理项目。
    5、发现火工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上报所在当地公安机关。
        8.4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火工品,应及时清理、登记、按照规定,在销毁前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由公安机关指定相关民爆器材公司进行销毁。
    第九章  惩   处
        9.1违反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将扣除相应款项100~1000元。
        9.2违反本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将扣除相应款项500~2000元。
        9.3违反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将扣除相应款项1000~5000元。
        9.4违反本办法第七章有关规定,将扣除相应款项100~3000元。
        9.5违反本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将扣除相应款项50~2000元。
    第十章  附   则
        10.1本办法自行文之日开始实施。
        10.2本办法解释权归属XXX项目部。
    10.3本办法,凡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一律以法律、法规为准。若有不适应之处,过程中将适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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