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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用明火三级审批安全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31日

  一、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条例,严格安全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下属各分公司、项目部。
  
  三、申报一级审批动用明火作业的范围及程序:

  
  1、一级动火的范围:
  禁火区域内:油箱、油罐、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2、一级动火的申报程序:
  (1)申请应在一周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2)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四、申报二级审批动用明火作业的范围及程序:
  1、二级动火的范围: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明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的申报程序:
  (1)申请人应在四天前提出,批淮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2)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五、申报三级审批动用明火作业的范围及程序:
  1、三级动火的范围: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焊割等明火作业。
  2、三级动火的申报程序:
  (1)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十五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2)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经分公司或工地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六、节假日动火申报必须升级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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