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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生产现场准入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2月18日

一、目的

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安全。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站区生产区的所有外来人员。

三、内容

第一条 重要生产现场包括:宣和电站运行场所及所有厂区、宣和电站巡视检查重点部位、现场。

第二条 所有外来人员进入重要生产现场必须经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必要情况下应该进行登记签名。

第三条 所有外来人员进入重要生产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并且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分公司各项有关规定。

第四条 运行地点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为当值值长,除运行场所外的其它重点部位安全管理人员为站所保卫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外来人员不得操作重要生产现场的设备,包括电站非运行当值进入运行现场的工作人员,不得改变重要生产现场设备的运行状态,如有检修需要,需进行申请,在办理许可手续后由当值运行人员对设备进行操作(大坝由专责人员进行操作),特殊情况下确实需由检试人员对在检修状态下的设备进行试验操作的,则需经过当值值长同意,且指派专人在场进行监督的情况下,方可执行。

第六条 在特殊时间段,为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保证安全发电,公司可以提高重要生产现场安全保卫等级,禁止所有无关人员进入重要生产现场。

第七条 在发现有人员威胁到重要生产现场的安全的情况下,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危险人员进行驱离,遇到故意闹事人群,应立即报警。

第八条 各类外包合同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须由负责外包部门及外包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条 分公司与外包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外包单位工作时间按分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经重要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同意。

第十二条 外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第十三条 外包单位在场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各站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第十四条 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包单位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分公司各站所的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

第十五条 外包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第十六条 外包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第十七条 外包单位使用重要生产现场电源时,必须事先向重要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再由站所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第十八条 外包单位的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

第十九条 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无合格证人员使用。

第二十条 气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外包单位焊工动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时,须按分公司制度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外包单位人员须进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贮槽)作业时,必须作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报经分公司安监科批准后,方可入内工作。

第二十三条 外包单位人员进行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分公司安监科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重要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二十五条 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外包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外来人员要遵守各站所禁烟制度,违反者按各站所制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外包人员在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须作到轻放轻卸,严格遵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第二十八条 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第二十九条 因外包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分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外包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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