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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管理考核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0月02日
5.5电动工器具
5.5.1    电动工器具必须具有可靠的绝缘,必须具有国家安全认证,绝缘电阻大于2 MΩ。
5.5.2    手提电钻、砂轮、磨光等器具,必须采用双绝缘型,线路应采用护套电缆,并不得有破损,严禁用手拖曳。如为单绝缘器具,应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依使用无场所的接地或接零形式定)。
5.5.3    电焊机、打夯机、电锯、台钻、砂轮切割机、机床等,必须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依使用无场所的接地或接零形式定),线路必须采用护套电缆(电焊机二次线除外),并不得有破损,严禁用手拖曳。
5.5.4    手持灯具必须采用专用行灯,并采用安全电压(不大于36V),线路必须采用护套电缆,并不得有破损,严禁用手拖曳。
5.5.5    电动工器具的接地接零保护不能接于栏杆、煤气、氧气、水暖等设施上,必须接于永久性可用接地体。
5.5.6    手持工具推荐使用漏电保护器,无条件可靠接地接零时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经检验合格有效。
5.5.7    电焊机二次线路不得利用栏杆、煤气、氧气、水暖等设施,必须将二次线路全部敷设至工作对象,并与煤气、氧气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可参照本标准电气线路部分)。
5.6照明设施
5.6.1    各生产场所的照明,由所属车间及区域负责,各区域要将责任落实到人,照明系统的维修由电气维修工负责,其它人员不能随意处理。
5.6.2    各场所的照明,首先要满足生产、安全对照度和显色指数的需求,除保证原设计、安装的照明设施完好外,还要保证重要场所应具备两个以上的照明光源。
5.6.3    风机房、水泵房机组两侧、底层平台两侧每侧应有两个以上的照明光源。
5.6.4    高炉、热风炉、除尘器大型设备各平台,每层平台均应有不少于两个照明光源,并必须保证所有人员涉及部位均符合相应照度要求。
5.6.5    槽下、槽上等皮带通廊每10-20米至少有一个照明光源,特别是机头、机尾要加强照明。槽下平台两侧均应有照明光源。照明光源必须保证所有人员涉及部位均符合相应照度要求。
5.6.6    热风炉阀门操作平台两侧每侧至少一个照明光源。
5.6.7    行车大梁下应安装两个以上照明光源。
5.6.8    灯具安装高度10米以上的厂房,每边每20米至少有一个照明光源。灯具安装高度10米以下的厂房,每边每10米至少有一个照明光源。
5.6.9    配电室、操作室应具备两个以上的照明光源。
5.6.10道路每30-50米应有一个照明光源,转弯处必须有一个照明光源。
5.6.11走梯、走台每10米至少有一个照明光源,其它照明可满足该处要求时可不另设照明。
5.6.12设备点检、检修时可采用局部照明,局部照明应单独设立开关。
5.6.13人员不易到达部位,可采用投光灯照明。
5.6.14与炼铁厂有关的最小平均照度参考值如下,具体由设计人员确定:

 

       
照度Lx
眩光值
显色指数
    
配电装置室0.75M水平面
200
19
80
平面照度不小于100
变压器室地面
100
28
20
 
电源设备室、发电机室地面
200
25
60
 
主控室0.75M水平面
300
19
80
盘面照度不小于200
计算机站0.75M水平面
500
19
80
防光幕反射
风机房泵房地面
100
28
60
 
精细件库1M水平面
200
25
60
货架垂直照度不小于50
机电修理0.75M水平面
200
25
40
可另加局部照明
炉顶平台、各层平台 平台面
30
25
40
 
出铁场、炉台操作室地面
100
25
40
 
卷扬机室地面
50
25
40
 
楼梯、平台地面
30-60
 
 
 
休息室地面
100
22
80
 
普通办公室0.75M水平面
300
19
80
 
计量室、测量室0.75M水平面
500
25
60
可另加局部照明
 
5.6.15    照明灯具、线路应具距地面或平台面2.5米以上,且不能影响通行,高度不足时应加以防护。
5.6.16    含可燃气体、粉尘及氧气并有爆炸、燃烧可能的场所应采用防爆灯具,线路应穿钢管,采用防爆分线盒及开关,管路应焊接成一个整体并进行可靠接地。
5.6.17    室外及可能被水淋湿的区域要采用防水灯具或设置可靠的防水设施。
5.6.18    照明系统发生故障后,夜间及白天但无充分自然光时应在1小时内恢复,白天且有充分的自然光照明时应在17点以前恢复。
5.6.19    设备检修时可采用临时照明,临时照明应在检修结束后立即拆除,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临时照明的安装、线路也必须符合规范。
5.6.20    严禁用搭线的方式控制照明。
5.6.21    擦洗灯具时要停电,不得用水冲洗灯具。
5.6.22    值班室、操作室在满足照度的前提下单个灯泡一般不大于100W,最高不大于200W,并推荐使用荧光灯,特殊情况由另行规定。
5.6.23    有旋转设备的场所使用气体放电灯(汞灯、钠灯等)时,要装两只以上,并由电源不同相供电。
5.6.24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照明开启时间不早于19时,关闭时间不迟于7时,其它日期照明开启时间不早于17时,关闭时间不迟于8时,自然光不足时可自行适当调整。自然光不足的部位必须开启照明,但只限于该部位。
5.6.25    各区域应具备停电应急照明手段,可设置固定的停电应急灯,也可配备便携式照明用具,且必须保证时刻有效。
5.7电气设备、设施的巡检
5.7.1    电气设备、设施应定期巡检,巡检应定人、定路线,要有巡检记录。
5.7.2    巡检周期高炉鼓风机每小时至少一次,热风炉助燃风机、水泵、空压机、加料、卷扬机、液压站、除尘高压电机、喷煤设备每1-2小时一次,其它每班1-2次。
5.7.3    新投入及大修后的变配电设备每小时一次,坚持3天,正常后有人值守的每班两次,无人值守的每周至少两次,雷雨天气每小时一次。
5.7.4    巡检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当班主管领导,并积极组织排除。
5.7.5    电气设备、设施出现故障的恢复时间为:
5.7.5.1 高压配电、变压器、高炉鼓风机、高压电机在一个定检周期内不得出现任何故障。
5.7.5.2 加料、卷扬、槽下及炉顶液压站、炉台设备及液压站、正在铸铁的铸铁设备必须在20分钟内恢复。
5.7.5.3 热风炉、冲渣水泵、空压机、喷煤、原料设备必须在1小时内恢复。
5.7.5.4 抓渣行车必须在4小时内恢复。
5.7.6    双台套设备在启用备用设备后,故障设备应以上述时间恢复,因条件限制必须延期恢复的,要制定出当前情况下的特护措施和紧急预案。
5.7.7    遇紧急情况如出铁时泥炮电气故障等,可在采取安全措施的前提下采取临时措施,先保证使用,然后立即组织排除。
5.7.8    主要电气设备应有齐全的维修记录,电气设备应纳入台帐管理。
5.8电气作业
5.8.1    凡执行电气作业的工作人员,均必须持有有效的《电气工作入网作业证书》。
5.8.2    电气作业必须两人及以上进行,明确操作和监护责任,倒闸作业要使用倒闸操作票,唱票复诵。
5.8.3    凡在各处变配电室进线回路工作时,必须到总调及动力厂办理停电工作票。
5.8.4    未经总调许可,不得进行高压进线的合环操作。
5.8.5    本变配电网内的工作,必须执行内部工作票及挂牌制度。
5.8.6    电气设备上的停电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挂接地线或合地刀、挂禁止合闸牌、装设遮栏和警戒线的措施。
5.8.7    凡在以电力为能源的机械设备上工作时,必须拉开其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并经确认电源已完全断开,执行挂牌制度,不能以设备停转作为可以工作的依据。
5.8.8    在以变频器、电子软起动器、伺服驱动器等类型驱动设备为驱动控制方式的电力机械、机械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切断驱动设备的上级电源并采取上述第5.8.6和5.8.7条措施,不得以停止起动指令为进入工作条件。
5.8.9    本设备上的安全措施撤离后,需再次在本设备上工作的,必须重新执行电气安全作业的技术措施,如工作票已送回,必须重新办理工作票。
5.8.10验电时不得以设备上表计、信号装置无指示作为无电依据,但表计及信号装置有指示的,必须认为有电。
5.8.11未执行停电、验电确认措施的设备,不得随意操作和进入。
5.8.12电气设备检修结束后,必须经至少两人检查确认各元件、线路、接地接零情况,无任何遗留物于设备上,方可认为工作完成。
5.8.13送电前,必须确认所送达部位符合送电条件,无人员在设备在工作、无遗留物品、接地刀闸及接地线已撤除。
5.8.14按规定有带电作业条件且必须带电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合格长袖工作衣、安全帽、绝缘手套、绝缘靴,站在绝缘台上,使用绝缘合格且不会造成短路的工具。
5.8.15凡双回路供电的系统检修完成后均必须重新核相。
5.8.16在杆塔上作业及检查避雷网、避雷针及引下线等高空作业,必须挂安全带,并通过体检合格。
5.8.17具有TRT并网点的配电系统,需断开TRT并网点上级电源时,必须先使TRT解列退出运行,断开TRT并网柜。送电时,必须先确认TRT并网柜处于断开状态。
5.8.18电气作业所使用的工、器具必须定期检验合格。
5.9维修与操作职责划分
5.9.1    设备点检:由操作工管理区域内的电气设备,日常一般性点检由操作工与电气维修工共同负责,专业点检由电气维修工负责;由电气维修工管理区域内的电气设备,所有点检均由电气维修工负责。
5.9.2    设备操作:设备的停送电操作,由电气维修工负责。以低压电为能源的设备,由操作工操作的计算机、现场操作台、操作箱、控制柜表面的操作开关起动时,由操作工负责,特殊情况须在控制柜内采取临时措施起动时,由电气维修工负责;以高压电为能源的设备,由操作工操作的计算机、现场操作台、操作箱起动时,由操作工负责。由高压柜(包括中控盘)及电气维修工操作的计算机(配电系统后台机)起动时,由电气维修工负责。
5.9.3    参数调整:由操作工操作的计算机、现场操作台、操作箱、控制柜表面的操作开关及旋钮调整设备的运行参数时,由操作工负责;调速装置、软起动装置、继保装置、空气开关、热继电器、过流继电器等内部参数调整,电气维修工负责。
5.9.4    设备维修:电气设备维修由电气维修工负责。
5.9.4.1 电气设备维修需停电时,配电系统管理部门(或托管)必须指定专人作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且两者不得由一人兼任。由承担维修任务的工作组负责人向指定的工作票签发人申请工作票。设备抢修来不及签发工作票时,亦必须执行挂牌制且有专人看管进行停送电操作的开关。维修工作结束后由工作组负责人签字交回工作票,此时即认为工作已结束,不得再在该设备上工作,若要继续在该设备上工作,须重新办理停电手序。
5.9.4.2 新安装的设备需送电时,由申请送电人(设备使用人或安装人)提出送电申请,配电系统管理部门(或托管)必须指定专人按申请填写操作票,且许可人、操作人、监护人不得兼任。
5.9.4.3 长期停用的设备(一个月以上)需重新起用时,由设备使用人提出送电申请,并保证设备上无人工作可以运行,由电气维修工确认电气系统具备送电条件。
6        管理考核办法
6.1 各车间在设备维护过程中,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或制定特护办法在定修时纠正,每处处罚责任人100元,酌情处罚责任单位2-10分。
6.2 违反上述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或制定特护办法在定修时纠正,造成设备事故的,按《炼铁厂设备事故管理制度》考核。造成安全事故的,按事故程度轻重,考核责任单位20-100分,车间领导200-1000元,直接责任人500-2000元,与厂安全管理部门处理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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