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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系统退出质保验收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0月10日

1 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光伏发电系统质保期满后的验收方法,包含了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验收的主要内容和一般原则,主要有光伏发电系统分系统检查、状态检测、运行分析、特性测试等,以确保所接收光伏发电系统的技术指标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
    2 引用标准或参考文件
    2.1 GB 2297-1989 太阳光伏能源系统名词术语
    2.2 GD 001-2011 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标准:光伏发电工程规划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2.3 GD 002-2011 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标准 光伏发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2.4 GD 003-2011 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标准:光伏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2.5 NB/T 32001-2012 光伏发电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2.6 NB/T 32012-2013 光伏发电站太阳能资源实时监测技术规范
    2.7 GB 50797-2012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
    2.8 GB 50794-2012 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
    2.9 GB/T 50795-2012 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2.10 GB/T 50796-2012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2.11 GB/T 19964-2012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2.12 GB/T 50866-2013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设计规范
    2.13 GB/T 29319-2012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
    2.14 NB/T 32013-2013 光伏发电站电压与频率响应检测规程
    2.15 NB/T 32015-2013 光伏发电站防孤岛检测技术规程
    2.16 GB/T 30152-2013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检测规程
    2.17 GB/T 29321-2012 光伏发电站无功补偿技术规范
    2.18 JGJ 203:2010 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2.19 DB11/T 881-2012 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规范
    2.20 J/T 264-2012 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运行与维护规
    3 职责
    3.1 出质保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3.1.1 负责根据本制度及光伏发电系统技术要求编写验收大纲,明确验收内容。
    3.1.2 负责对验收大纲的验收项目进行检查、记录,对采用测量分析方法验收的项目,负责分析报告的编制和解释。
    3.1.3 负责主持光伏发电出质保的验收与交接工作,审查系统验收文件,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办理验收合格后的交接手续。
    3.1.4 负责编写验收报告,并对在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总则
    4.1.1 对于光伏发电系统中大部件分期出质保、部件因缺陷整体更换后延长质保期及部件质保期和整套系统不一致的,可按本制度选择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4.1.2 本制度对光伏发电系统性能和状态的验收进行了规定,光伏电站内其他设备的验收内容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4.1.3 验收工作可由公司自行完成,也可委托有能力的专业公司协助完成,被委托的专业公司不能与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有全资、控股、参股或其他有碍公正性的隶属关系。
    4.1.4 应在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前3个月启动验收工作,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完成验收检测与检查工作。
    4.1.5 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执行“三票三制”工作制度。
    4.2 验收小组
    4.2.1 公司成立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负责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验收工作的实施。
    4.2.2 验收小组设组长一名,由经理担任,验收小组成员包括光伏电站站长、主值、工程部负责人、物资部负责人、发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发电公司基建工程部负责人及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也可外聘专家协助工作。
    4.2.3 验收小组成员要求
    4.2.3.1 验收小组成员应有一定的光电专业知识,熟悉光伏发电系统工作原理,了解光伏电站运行特点,或者擅长某一验收专业。
    4.2.3.2 验收小组成员应富有责任心、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掩盖或夸大事实。
    4.3 验收准备
    4.3.1 验收小组应明确分工,做好组织计划,准备好验收大纲和验收工具。
    4.3.2 启动验收前应准备的相关资料
    4.1 光伏发电系统移交生产验收资料。
    4.2 质保期内光伏发电系统的运行日志、维护记录、大修记录、故障统计表、备件及消耗品使用记录。
    4.3 质保期内光伏发电系统所发现的问题、整改消缺记录与报告、消缺情况及遗留问题。
    4.4 设备运行数据:光伏发电系统单组各月发电量、单组各年发电量,中央监控系统记录的光伏发电系统历史数据(正式运行后质保期内的数据)。
    4.5 设备采购合同、施工合同、备品备件清单、相关技术要求文件。
    4.3.3 启动验收前应准备相应验收专用仪器与工具,如蓄电池测试仪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必须的其他设备仪器。
    4.4 启动验收
    4.4.1 根据编制的验收大纲要求逐台逐项进行检测、检查并记录,对专业检测项目要求出具分析报告,所有记录及分析报告均作为验收文件有效组成部分。
    4.4.2 需要在光伏发电系统运行情况下进行的验收项目必须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4.4.3 验收内容与检查方法
    4.4.3.1 光伏发电系统分系统检查
    光伏发电系统分系统检查是指采用目测、检测、试验等方法对光伏发电系统各部件进行检查,以发现光伏发电系统存在的较明显的缺陷或故障。
    a 验收小组应填写附表58“光伏发电系统检查表”,对光伏发电系统逐批逐项进行检查,检查完成后编写光伏发电系统检查报告。
    b 应有光伏电站站长、主值参加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前的最后一次定检维护,监督定检维护项目的完成情况,同时对光伏发电系统进行初步的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
    c 光伏发电系统检查项目所列内容和定检维护项目一致的可在定检维护时完成,以提高验收效率,避免重复劳动。
    d 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的最后一次定检报告将作为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4.4.3.2 光伏发电系统状态检测与故障诊断
    光伏发电系统状态检测与故障诊断是指通过各种检测手段测量、分析,以判断光伏发电系统是否存在潜在的内部缺陷或故障。
    4.4.3.3 运行分析
    a 合格率分析
    合格率指标分为单批光伏发电系统合格率和批次平均合格率,单组光伏发电系统合格率不应小于100%,批次出质保平均合格率应不小于99%。
    b 故障统计分析
    记录质保期内所有光伏发电系统的故障或报警发生次数、持续时间及其故障或报警类型和编码,统计单一故障持续时间占总故障时间的百分比及单一故障发生的频率百分比,分析故障原因及存在隐患,如果是光伏发电系统本身设计及制造质量问题,应与供应商交涉予以解决。
    4.4.3.4电能质量测试
    电能质量测试方法按GB/T 29319-2012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执行。
    4.5 验收整改
    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应要求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出具整改报告。
    4.6 验收签字
    验收小组对整改结果再次验收,所有验收结果应满足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和公司双方依据合同规定接受验收结果后,签署由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最终验收文件。若仍存在遗留问题,则在最终的验收签字文件中应明确遗留问题的最终解决办法及解决期限,具体如下:
    4.6.1 公司自行出质保验收的应含有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的检查及检测报告,对于由委托方完成的验收项目所出具的验收报告,应加盖其单位公章,主要报告文件有:
    4.6.1.1 光伏发电系统检查报告。
    4.6.1.2 故障(及报警)诊断分析报告。
    4.6.1.3 运行分析报告。
    4.6.1.4 光伏发电系统电能质量测试报告。
    4.6.2 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对检测过程中所发现的设备缺陷的处理方法、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记录及整改报告,并需附有公司的认可文件。
    4.6.3 质保期内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消缺记录与报告。
    4.6.4 最终验收签字文件。
    4.6.5 根据需要,可在文件中附加必要的资料、报告、证明及图片等。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制度由光伏电站贯彻执行。
    5.2 本制度的实施由发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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