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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9月07日

一、 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能
        第一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编制公司安全工器具的购置计划、生产厂家的审查(包括生产厂家的资质审查、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部级检验报告、集团公司《安全工器具入网许可证》)工作;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工器具进行质量认定和在集团公司招标入围厂家中选择供货厂家;负责对公司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试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条  公司各级安全网及安全监督负责人、安全员是本单位、班、站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兼职专责人。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制定、申报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计划;组织、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本单位各班、站、所开展安全工器具的培训工作,每季度对本单位生产场所在用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一次抽查;各生产班组、站所建立本班组、站所的安全工器具台帐,每月对配发给的安全工器具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公司、单位、站所班组等检查做好记录,对本班站所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工作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凡属个人保管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在每次使用前由使用人做全面检查。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每季度要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汇报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情况,对有问题的安全工器具提出更换申请。
       
        二、费用来源及管理
        第五条 购置安全工器具的费用,每年在公司安全生产费中单独安排,由公司安全监察部根据实际统一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使用。
        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工器具购置费要专款专用,由安全监察部监督执行。
        第七条 根据公司要求各单位需将本单位下一年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一式二份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三、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领用
        第八条 公司采购的安全工器具,必须经过国家检验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并有安全许可证和附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制造厂名、绝缘等级等资料。严禁购置不合格产品。购置采购安全工器具必须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1.厂家必须对所提供的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2.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的售后服务以及使用、维修、培训工作。
        3.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第九条 新购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具采用三级验收负责制,严格履行逐级验收手续。
        1.新购置的安全警示标志,由安全监察部组织验收,负责把好规格、数量、质量关,参与验收的各方均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2.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根据外观检查,认真审核规格、数量、合格证等,各项资料齐备方可验收入库,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3.基层站所必须依照要求对领用的安全警示标志逐一进行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入库。       
        四、安全工器具最低定额的编制
        第十条 安全工器具最低定额的编制:
        1.变电站、保线站、供电所按配备参考表(见附录1、2、3)。
        2.其他使用安全工器具的班、站,必须制定出本班、站的安全工器具最低定额,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批准后的定额报公司安全监察部一份,由生产单位和班、站各存档一份。
        第十一条 安全工器具最低定额的数量确定原则:能满足本班、站实际工作,能按规程要求满足工作前安全措施一次性做完的原则为准。但对易损的安全工器具,应有适量的储备,以备损坏后不影响正常工作。
        五、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和试验
        第十二条 各生产单位(部门)主管生产领导对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管理负领导责任,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部门)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生产单位(部门)的安全监察部(安全员)要搞好日常管理、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各种安全工器具均应严格按照《国家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试验周期进行试验,严禁现场使用超过规程规定的试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试验后的安全工器具应有安全工器具试验卡片,并将试验日期和被试品编号一起填入记录簿内。
        第十四条 各种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相应的检验,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检验单位必须给使用单位出具检验后的安全工器具试验报告、合格证。未经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严禁流入生产场所。
        第十六条 各生产班、站、所必须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要作到帐、卡、物相符。安全工器具的摆放要做到整齐、有序。每件安全工器具要有编号,绝缘杆、验电器还应标明电压等级和节数。存放地点亦要有编号,要作到对号保管。安全工器具在交接班时和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发现有损坏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本单位安全监察部(安全员)及时更换。各种安全工器具试验后,必须在适当的位置贴上统一的试验合格标签。
        第十七条 经常外出携带的易损安全工器具,应有保护外套,以防损坏。
        第十八条 安全工器具如有损坏或试验不合格者,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所有不合格需更换的安全工器具要如数交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销毁,任何班、站、所及个人无权私自销毁安全工器具。不合格的工器具严禁与合格的工器具混放在一起。
        第十九条 临时接地线的数量要满足本班、站需要,并做到存放有序,存放地点和地线本身均应有编号,并标明使用电压等级,做到存放地点和地线本身编号相对应。导线应无断股,卡子应无损坏松动,连接部分要使用线鼻子或机械压接。
        第二十条 各种标示牌的规格符合规格要求,并要做到种类齐全、存放有序。临时用的围网,一律加装标示牌。安全帽、安全带完好,数量满足工作需要。
        第二十一条 线路运行单位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高空带、脚扣等安全工器具属个人保管,必须定期按规程的要求进行检查、试验。
       
        六、安全工器具的报废
        第二十二条  各生产单位,各班站所应随时掌握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情况,并根据安全工器具出厂规定以及安全管理要求,随时淘汰和报废不合格安全工器具。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属所有安全工器具的报废由各班、站、所提交报废计划,由本单位安全监察部对上报的安全工器具报废计划认真审核,分类登记后统一集中销毁。任何班、站、所及个人无权自行报废各种安全工器具。
        七、 安全工器具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罚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班、站长各500-1000元;
        1.安全工器具未按规定编号,注明电压等级和节数者;安全工器具的摆放不混乱者。
        2.安全工器具未建立台帐,帐、卡、物不相符者;未建立领取记录表并执行者。
        3.安全工器具未按要求定期试验者。
        4.不合格报废的安全工器具与合格安全工器具混合保存者。
        5.未经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严禁流入生产场所者。
        6.私自将安全工器具借给外单位使用者。
        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丢失安全工器具现象的,罚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班、站长各600--2000元。
        八、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安全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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