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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5月26日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安全监督机构设置原则要求:
        (一)风电场配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二)生产运行、维护检修专业及场内各施工队等,虽不设安全监督机构,但必须设专(兼)职安全员。
        第八条 场长是风电场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整个风电场生产运行和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风电场安全监督人员的工作直接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
        第九条 风电场安全监督人员业务上接受公司(本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
        第十条 风电场设专职安全员,班值要设兼职安全员;
        第十一条 风电场相关项目部人数达100人及以上的要派2名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00人以下的派1名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充实到甲方安全监督机构,行使甲方安全监督机构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各项目部内部还必须再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项目部人数100人及以上的设2名,30至100人设1名,30人以下可以设兼职安全监督人员,被派出的安全监督人员不得替代项目部内部专职安全监督人员。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的变更,必须征得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认可。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大唐国际各项安全生产要求,制定风电场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建立并监督风电场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风电场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设,确保安全生产;
        (三)组织制定风电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监督各项保证措施的落实。
        (四)组织安全性评价工作,参加审查新建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五)负责危急事件管理,监督制定风电场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演练;
        (六)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参与不安全事件的调查;监督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
        (七)负责事故管理,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上报;
        (八)监督风电场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检测评估及隐患整改,定期完成重大危险源监督报告;
        (九)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检查,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十) 会同生产专业人员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监督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
        (十一)组织开展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十二)负责安全生产“结案制”、“督办制”管理;
        (十三)负责风电场防汛管理和重大自然灾害管理工作;
        (十四)监督落实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监督工作票、操作票等现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五)负责项目部及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剖析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完成会议纪要并监督落实;
        (十七)每月编制一期安全简报,不定期编制安全通报、安全快报,综合分析安全情况,加强安全信息交流和舆论引导;
        (十八)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
        (十九)组织指导“三讲一落实”工作,组织编制《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有效防控现场作业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
        (二十)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章  安全监督人员
        第十五条 安全监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二)熟悉国家和集团公司、大唐国际、风电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和风电场运行、检修规程等;
        (三)具有必要的生产专业知识,熟悉风电场的生产过程和主要设备状况,具备事故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新聘任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度;
        (五)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岗位资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 安装施工及长期外委队伍派到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和项目部自身配备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或通过集团公司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未取得上岗证之前,风电场对其进行专门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人员具有以下权力: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配电室等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或操作)、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风电场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一)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二)在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
        (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于群众反映的本职工作以内的有关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作出结论并对反映人或有关部门说明的义务。
        第十八条 长期外委队伍派到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行使与风电场安全监督人员同样的职权,但必须遵守安全监督人员的职业道德,不得损害派驻安全监督机构的利益。个人防护用品、办公用品、办公场所由企业负责,具体工作由安全监督机构统一分配。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监督人员要积极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各部门要为安全监督人员创造条件,获取注册安全工程师 。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持证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证书使用范围内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分一类和二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
        一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在大唐国际系统内有效,二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在本企业内有效。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取证工作由大唐国际组织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监督任务时,必须佩带“安监”标志,着装整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监督人员在工作中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不能玩忽职守。对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者,应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安全监督岗位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风电场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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