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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21日

总 则

为切实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90)16号文件《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北京市总工会《手执电动工具分类与合理选用》;北京市劳动局《在用电设备上安装漏电开关》的通知及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 使用范围

1.1 各类手执电动工具、手电钻、电搬子、电改锥等;

1.2 各类成品或自制的接线板;

1.3 临时线路的电器设备;

1.4 种类电器试验、检验装置;

1.5 潮湿的工作场所的各类电器设备;

1.6 移动式生活用品、如吸尘器等。

2 选用原则

2.1 选用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不超过30mA,在其他保护失效时可以做补充保护。

2.2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根据保护范围,人身设备安全和环境确定。

2.3 选用漏电保护器不应影响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行。

2.4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使用电源电压、频率、工作电流和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

2.5 其型号的选用应由单位电工根据上述要求和漏电保护器说明书的要求确定。

3 安装

3.1 安装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认证标志、试验装置等。

3.2 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是独立回路,不能与其他线路有电气上的连接不能两台并联使用。

3.3 不能在安装保护器时撤掉接地或接零的保护措施,同时线路的零线也不能接入漏电保护器。

3.4 漏电保护器安装完成应进行检查,试验按纽是否动作,方可投入使用。

4 漏电保护器的管理

4.1 各单位安全员、电工负责定期试验、检验每月应进行一次。

4.2 各单位领用漏电保护器应有专人负责保管,防止丢失和损坏。

4.3 各单位应教育员工正确使用、爱护和保护漏电保护器的正常运行。

5 监督与处罚

5.1 公司主管安全部室、安全员有权对使用单位进行检查。

5.2 凡已加装保护器的各类工具及设备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同时使用,否则按违章作业处罚。

5.3 漏电保护器发生人为损坏、丢失,由责任人负责按原价赔偿;

5.4 凡领用漏电保护器的单位安全员,负责监督安装。凡未按规定安装的按违章作业处罚。因未及时安装造成工伤事故追查领用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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