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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施工安全生产九条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0月25日

为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2014年9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制定了《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安监总管二(2014]104号),主要内容包括:

(1)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2)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3)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4)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5)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6)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7)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8)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9)必须按照规定制订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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