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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对外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或招用临时工时,应首先审查其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文件。重大工程如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各安装工程,需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
第三条   较大工程项目,施工前应有合同甲方负责甲方和乙方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的专门会议,研究安全施工方案,指定现场负责人,由其统一指挥,做到安全施工。
第四条   承包单位来厂施工需要用电时,应首先到动力公司办理申请用电手续,由动力公司指定接用电地点,未经许可乱拉临时线。
第五条   在施工中,必须临时停送电时,应先到动力公司办理停送电工作票,并指定联系负责人。
第六条   各单位的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的速度,必须按26公里/小时的限速规定执行。不得超速和违章载人,车门、拉杆上不准站人。不准酒后开车。
第七条   承包单位在施工中,由于违章和其他原因造成我方员工伤亡、设备损坏时,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条   在搭脚手架时,应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绑扎牢固,并对其安全性负责。
第九条   凡在施工现场动火,应提前一天到安全消防部门办理动火证。对私自动火者,按违反消防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施工单位在现场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容器时,必须设有醒目的防火标志。
第十一条   承包单位不得擅自焊制或使用乙炔浮筒等受压容器。
第十二条   承包单位来厂施工人员,必须服从本厂安全监察人员的检查,如违反安全规定,不听劝阻者,厂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制止其作业,并处以经济制裁或一次性罚款,罚款从承包工程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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