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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三同时”评审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对环境和安全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均应履行环境、安全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严格执行防治污染及其公害和劳动保护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的原则。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以及设备更新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必须有环境和劳动保护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设计依据;环境和安全影响报告书;防治措施的工艺流程及预期效果;对环保和劳保的监测数据;必要的绿化措施;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投资概算等。
第四条   由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环境和安全影响报告书,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技安环保、卫生、工会等部门进行会审;重大工程项目,需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会审后,方可确定设计方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评审意见的实施。
第六条   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中有关技安环保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和安全影响报告书的会签和报批。
第七条   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在收到环境和安全影响报告书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环境和安全影响的评价,做出结论,通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第八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的环境和安全影响报告书获得批准后,方可确定施工方案及办理有关施工手续。未经批准的项目,不予立项,主管部门不准施工。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使用之前,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向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提交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报告,并组织验收,在投产后二个月内,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按验收报告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十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在限期内整改达到验收要求。未经最后验收,不准强行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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