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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处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0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确保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和总结事故发生原因,促进其它施工现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3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5.《企业施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6.《事故(事件)报告分析处理制度》(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7.《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8.《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9.《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制度》
第4条 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重大事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组织、配合调查,组织召开总结会,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借鉴。
2.集团企业技术中心:负责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编制及督促落实。
3.区域公司:负责将重大事故上报集团公司,协调组织项目部、配合调查、督促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督促项目部整改、改进、防护,参与总结会。
4.项目部:负责启动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事故现场的保护、配合事故调查、执行事故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改进和防护措施,参与总结会。
第二章  质量问题、事故分类
第5条 工程质量问题: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
第6条 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
第7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5000元≤直接损失<50000元;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50000元≤直接损失≤100000元;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工程倒塌或报废;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8条 工程发生轻微质量问题,可通过修补等手段进行整改完成的,由项目部编制整改方案,报区域公司和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按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修补措施,并注重后续预防和改进。
第9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则应立即上报区域公司,区域公司了解详细情况后向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提交质量事故报告。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牵头成立企业事故处理小组,查阅施工质量技术文件及相关图纸,分析事故原因。集团企业技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编制技术方案。
区域公司重点参与事故处理及负责做好各方协调联系工作,项目部负责落实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做好后期整改、预防、改进工作。
第10条 如有涉及到人员伤亡的质量事故,除以上规定之外,按《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总结
第11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组织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召开质量事故总结会,并将事故经验总结填写《总结记录表》,之后下发到各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学习借鉴,促进其它施工现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将《总结记录表》存档备案。
第12条 有人员伤亡的事故处理详细指导可参看《事故(事件)报告分析处理制度》(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13条 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14条 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5条 附件:(1)质量事故总结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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