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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0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确保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和总结事故发生原因,促进其它施工现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3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5.《企业施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6.《事故(事件)报告分析处理制度》(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7.《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8.《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4条 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事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组织、配合调查、总结事故教训。
2.集团企业技术中心:负责安全事故涉及到技术方案的编制及督促落实。
3.区域公司工程部:负责事故上报集团公司、协调组织项目部配合调查、督促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督促项目部整改和防护、总结事故教训。
4.项目部:负责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事故现场的保护、配合事故调查,执行事故处理意见、落实整改和防护措施、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章  事故上报
第5条 安全事故分级如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按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6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接到情况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并立即向分公司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初步直接经济损失)。
第7条 区域公司接到事故情况报告,一边向集团公司汇报,一边组织人员参加应急准备和响应。
第8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对伤亡人数和初步估价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小时内由质安副总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及行政机关。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9条 轻伤事故或轻微事件由事故发生单位、分公司组织调查,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备案。
第10条 一般级(以上)事故、事件由集团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裁组织工程管理中心、办公室、区域公司、项目部等组成事故处理协调小组,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1条 上级主管部门成立专项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12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区域公司、项目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取证。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13条 政府专项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出具调查报告,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14条 上级部门批复后,由项目部负责落实处理意见,执行防范和整改措施。区域公司、集团工程管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监督执行。
第五章  总结
第15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组织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召开事故总结会,并将事故经验总结填写《安全事故总结记录表》,之后下发到各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学习借鉴,促进其它施工现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将《安全事故总结记录表》存档备案。
第16条 安全处理的的详细指导可参看《事故(事件)报告分析处理制度》(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17条 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18条 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9条 附件:(1)安全事故总结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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