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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21日

总 则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对建筑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劳动局(89)劳保字第13号《关于抓好今年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89)劳保字第14号》《北京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89)劳保字第15号《北京市安全施工许可证审批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 凡在本公司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区县劳动局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2 资产运营部建筑安全监察员在朝阳区劳动局的领导下,对本公司建筑安装、建筑拆除、房屋修缮、市政工程、技术改造、园林工程及大型设备安装工程的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措施行使资格审查、监督管理权利。

3 各建筑工地在开工前必须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凡未领取《安全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工地,将受到停工处理并根据条例接受上级机关处以罚款。

4 每个工地必须设有工地负责人(法人代表)和专职(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按时参加区劳动局组织的各项活动。工地主要出入口必须设置写有施工单位名称、工地负责人姓名、工地安全员姓名的醒目标志,并对本工地施工安全负责。

5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员及朝阳区建筑安全监察员代表区劳动局对施工工地实行日常的安全监察,监察员对工地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场签发《朝阳区安全生产检查隐患通知书》,并与工地负责人商定整改期限。监察员应按时检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工地应签发《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并限期整改,对接到指令书仍逾期不改的工地,由区劳动局给予罚款、插挂黄牌、停工整顿处理。

6 凡在本公司建筑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才有资格承接工程。申报《安全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是该项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并一个施工合同办理一个《安全施工许可证》。凡证件不齐全或间接包工及本公司雇临时工从事常年零散维修用工,资产运营部建筑安全监察员不予审查、签字、办理。否则,谁用工谁负责。

7 施工单位申报朝阳区《安全施工许可证》审查项目及程序。

7.1 审查项目:

7.1.1 有无《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

7.1.2 《营业执照》

7.1.3 《建筑企业等级证书》(外埠施工队为“建筑企业资质证”)。

7.1.4 施工合同协议书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7.1.5 有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7.1.6 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

7.1.7 本工程用工情况。(人员来源、姓名必须造册)。

7.2 申报审查审批程序:

7.2.1 以上审查的七个项目由本公司合同签订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工地安全员在施工前需上报给资产运营部建筑安全监察员审查核准,并附有一套复印件由资产运营部存档备案。

7.2.2 审查核准后,填写《安全施工许可证》审批表,经建筑安全监察员签字,审查部门、施工单位在审批表上盖章,由施工单位持审批表到区劳动局环保科领证。

7.3 注意事项及原则:

7.3.1 建筑企业不得超范围施工,即不能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也不能超出等级证(资质证)规定的范围。

7.3.2 安全管理协议书的内容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的权限要清楚,责任要明确。

7.3.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外埠操作证须由当地县以上劳动部门签发。

7.3.4 更换人员时,必须把新来人员名册由工地负责人报资产运营部建筑安全监察员审查核准。外埠人员必须有省市级政府机关证明《进京许可证》,并由该埠驻京办事处证明,在办理户口暂住证的同时,必须列表,并由法人签字后加盖所属单位公章,方可办理。

7.3.5 三级以下工程队不许雇用农民工。三级工程队施工范围:楼房12层以下,厂房不超过24M高。五级工程队施工范围:楼房6层以下,厂房不超过18M高。四级工程队不准盖楼,施工面积不超过500M<sup>2</sup>。外地施工队没有资质证的不准施工。

8 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对因工伤亡事故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在发生重伤以上的事故时,须立即上报区劳动局(死亡事故同时报区检察院)。

9 每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搞好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不准随意更改。

10 高层脚手架必须做到五有:有专门设计方案,有设计计算,有施工图,有安全技术措施,有上级技术领导审批。照图施工、照图检查、照图验收。谁设计谁交底、谁审批谁负责。

11 施工现场三通一平,须做到水通、电通、路通、现场平整。不积水,不乱堆杂物,并挂有明显的安全标语牌。

12 《基槽、坑、沟及大孔径桩、扩底桩的防护》、《脚手架作业防护》、《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井字架、龙门架的使用防护》《洞口、临边防护》、《高处防护》、《暂设电气工程安全防护》、《施工机械安全防护》、《操作人员个人防护》、《手持移动电动工具》、《安全网、防护棚搭设》、《电、气焊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规定。

13 建筑安全监察员必须持证进行安全监察工作,施工单位应予密切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14 主管单位在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要求施工单位的法人代表办好上述要求的证明,施工人员花名册等,到资产运营部备案审查,并学习《劳务输入和外地务工人员管理办法》、《北京开关厂临时施工队、临时工交纳安全保证金的规定》、《临时进厂人员安全教育管理办法》,签订《安全环保责任协议书》。

15 签订安全、环境保护责任协议书规定

15.1 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的必备条件:

15.1.1 乙方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安全施工许可证,建筑企业等级证书。

15.1.2 施工队成员属本市人员应持有身份证。

15.1.3 施工队成员属外埠人员应持有身份证,务工证、暂住证。

15.1.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省、市级特种作业操作证。

15.1.5 进行施工作业的各种机械设备、设施必须安全可靠、附件齐全。

15.2 乙方施工前的准备

15.2.1 根据(91)京建施字第125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标准》的通知要求,应在施工区明显位置设置施工标牌。

15.2.2 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现场防火、环境保护、遵章守制的教育,并学习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

15.2.3 根据甲方的有关规定,乙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按工程总额万元以下交纳贰佰元,壹~伍万元交纳伍佰元、伍万元~拾万元交纳捌百元、拾万元以上交纳壹仟元安全保证金,由资产运营部收存,并开据收据。

15.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

15.3.1 严格执行[91]京建施字第124号《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91]京建施字第126号《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基本标准》的通知。遵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15.3.2 进入施工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15.3.3 从事2M以上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15.3.4 需用临时电源应到资产运营部办理临时线审批手续。从事电汽焊作业、电工作业、手持电动工具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绝缘防护鞋及必要的防护用品。

15.3.5 在施工区周围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网、围档,土堆、料堆要有遮盖。

15.3.6 施工过程中,应保持场地清洁,物料码放有序、周围应经常洒水、防止扬尘。

15.3.7 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随时清运,堆放最长不得超过一周,运输时应用苫布盖严。

15.3.8 施工完毕,必须做到场清地清,装运建筑物料及清运垃圾的汽车应合格,各部件无漏油现象。

15.3.9 不得在公司区域内熔化沥青、焚烧树叶、垃圾等。

15.3.10 各类建筑机械设备不得流洒油类物品。

15.3.11 不得向排水口倾倒废油、残漆等。

15.3.12 白天施工产生的噪音不得超过70分贝。

15.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

15.4.1 乙方法人代表对全体施工人员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在施工期间凡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等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5.4.1.1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15.4.1.2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15.4.1.3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5.4.1.4 在施工过程中给其它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15.4.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甲方人员伤害,设备设施损坏,乙方负责全部赔偿。

15.4.3 因施工造成环境污染,乙方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上交排污费或罚款,其造成的甲方连带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5.4.4 对甲方下达的隐患通知单,应立即整改,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15.4.5 乙方进行施工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安全、环保管理,执行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

15.4.6 乙方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环保员应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环保检查,杜绝违章,消防隐患,防止污染。

15.5 甲方的责任

15.5.1 甲方有责任对乙方进行安全、环保、防火教育,并提供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15.5.2 甲方安全环保检查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检查。有权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进行经济处罚,有权令其停止作业。

15.5.3 对乙方的设备、设施有责任提出不安全隐患,有权停止使用。

15.5.4 对乙方施工人员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品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15.5.5 对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工伤事故,有责任参予分析、处理、结案。

15.5.6 有责任对施工现场进行环保监测,对超过环保规定的现象有权进行处罚。

15.5.7 对乙方在施工中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制止无效时,有权向市、区劳动监察部门上报。

15.6 违反本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15.6.1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违章现象,甲方有权进行教育、警告、经济处罚。罚款由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15.6.1.1 进行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者,每人次罚款伍拾元。

15.6.1.2 未按有关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每人次罚款伍拾元。

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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