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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监管的薄弱环节

作者:李永亮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8日

 起重机械

  1.部分起重机械使用不符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的要求。少数冶金、机械、化工企业仍使用单梁桥式起重机和CD(或HB)型电动葫芦吊装液态金属和危险化学品(特别是液氯罐)。这种情况在小型私营企业中较多,对此,我们不能放松监管,应让其立即停止使用,更换为符合设计要求的起重机械。

  2.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一些个体户购买了流动式起重机(俗称汽车吊或履带吊),有的流动式起重机起重力矩达到250t•m,并且在部分地区形成了一定的租赁市场,但是流动式起重机存在注册登记、检验数量不足的问题。分析其原因,一是重量大于或等于16t的流动式起重机很多未安装力矩限制器。二是未能定期检验,该设备的显著特点是“流动性”,不易监管。例如,该流动式起重机要进入大型化工企业或热电厂施工时需要合格标志,机主才会去检验,几年以后的定期检验如果使用企业不要求,机主也就不去检验了。

  3.塔式起重机(俗称塔吊)和施工升降机作为起重机械事故高发设备,应引起我们的特别关注。因其经常移动、拼装,特别是在塔式起重机的租赁企业中,在一个场地上储存了各种型号塔式起重机的标准节、司机室等配件,对于设备铭牌的出厂编号和设备的合格证的真正含义都无法考究。另外,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注册登记较少,只有很少的企业办理了塔式起重机安装告知手续,如果需验收检验,技术监督部门往往采取委托方式进行检验。

  电梯

  在宾馆、酒店及生产企业中存在一定数量的“杂物电梯”,多见于宾馆、酒店,轿厢大的称之为“简易货物升降机”,在生产企业中应用较多,可代替货物电梯。 这类设备存在着无注册登记和检验检测,特别是杂物电梯未严格按电梯的管理模式运作,有些无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每年还在继续生产、销售这样的设备,应引起注意。

  厂(场)内机动车辆

  1.厂(场)内机动车辆虽然未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范围内,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中的第250项,仍将厂(场)内机动车辆纳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内。目前在其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有些单位将一些交通部门报废的机动车转成了厂(场)内机动车,有些车的车况较差,给安全带来隐患。

  (2)有些大中型的企业,因为厂区较大,为了减免养路费,将部分车辆纳入厂(场)内机动车辆,在乡镇的公路上运输,不出本区域。如果把这类车辆作为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有些牵强,存在安全隐患。

  (3)有些地方的乡镇中学,为了增加生源,用报废的车辆,挂着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牌照,接送学生上学,存在很大风险。深圳“8•23校巴撞人” 事件就是一例证明。

  (4)有些乡镇企业的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数量和检验检测数量较少,这些企业对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了解较少,这方面的安全意识偏弱。

  (5)在部分地区,有一定数量未纳入管理的叉车、装载机、挖掘机等工程车辆形成了租赁市场,这些车辆往往都归个人所有,较难管理。笔者认为,对于这类工程车辆,可采用液化气瓶的管理模式进行“托管”管理。

  (6)对于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维修企业资质要求,应尽快出台具体措施,加以认可和授权,提高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维修水平,规范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维修行业的发展。 

  (7)厂(场)内机动车辆在厂(场)区的作业环境内的交通线路、标牌,企业往往不能标注清晰。

  2.我们应对运输高温液态金属的车辆加强监管。多数冶金企业,厂内都有运输钢包的小火车,但是全国很少有特种设备监管单位将其纳入厂内机动车辆进行管理。运输高温液态金属的公路运输车辆一旦发生泄漏或者交通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笔者认为,对于该类车辆,应采用运输危化品的特种车辆模式进行管理,悬挂带荧光的危险品标志,张贴安全告示,运输的钢包作为压力容器进行检验,操作人员应专门培训等,提前做好这类车辆的事故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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