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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规体系建设的思考

作者:孟戬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0日

2、现行《条例》需要进一步完善

《条例》是2003年颁发的,至今已实施了2年,《条例》颁发后环境已发生了变化,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各方面的法律责任。由于目前经济发展越来越快,《条例》有些内容已出现了偏颇,对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环节缺乏详细的规定,还有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处罚措施缺少明确的规定。

3、部门规章不健全

做为法规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部门规章”不健全,目前,除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1997年7月18日劳动部令第8号发布)、《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以外,其他承压与机电类特种设备监察管理规定、办法,都不是以“部门规章”形式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而是以“部门文件”形式发出的。

4、标准体系不完整

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国家的标准相比,我国的特种设备标准体系尚不完整,目前有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电梯等机电类和锅炉等承压类特种设备由于历史原因还没有统一相关标准;二是还没有将锅炉和压力容器纳入同一标准体系,因此存在锅炉相关标准和压力容器相关标准(如相关的材料标准、焊接工艺评定标准及无损检测标准)不统一、不协调的问题。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措施

在特种设备立法方面,完善的法规体系结构层次应该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要求”四个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

1立法的可能性

关于法律的确立。查阅资料得知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近200名人大代表提出了6项关于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议案。由于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具有发生事故、造成社会生产和国民经济遭受破坏人民生命财产蒙受损失的危险,人大代表们提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便强化政府对特种设备的监察和管理,确定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职能,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及进出口等环节的行为,明确各方面的责任,明确违法处罚原则,从而遏制恶性事故的发生、达到降低事故率的目的,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人大代表能够提出关于特种设备立法的议案,说明对这类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得到认可,也说明社会各界对特种设备安全法制的要求日益增强,渴望尽快有一部专门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特种设备的立法能够取得社会各方面的支持。相信这一点将会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条例》的颁布对于我国建立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制度确立了依据,《条例》的执行对改善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为特种设备的立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特种设备的立法,具有广泛的国际基础和较好的立法环境,有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和基本内容;另一方面,完善立法,建立法规制度,是加入WTO的要求,使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与国际接轨,符合国际惯例。 因此,应该继续努力争取设立《特种设备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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