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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程序 明责任 重治乱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6月10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9日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定)同时废止。在〈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结合工作实际,对〈条例〉予以浅析,敬请各位专家、领导予以指正。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相关责任分配,以及责任追究直接影响到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效果。《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曾对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多元化,组织形式多样化,其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这从程序上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负有越来越重要的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界定。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领域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许多事故是因为人为过错导致的,并且许多事故因报告和调查处理不当造成了更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大。社会各届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强烈呼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要求从严处罚事故报告调查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条例》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酝酿生成的。

  二、《条例》的突出特点

  针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错综复杂局面,《条例》确立的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四项法律制度带有基本性和长远性,从程序、责任上实现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该《条例》突出三大特点:严格程序,明确责任,重典治乱。

  (一)、严格程序

  1、注意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维护法制统一。

  在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是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同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安全生产法》,确立了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制度和要求。2006年6月29日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有关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条款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增加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及其他几项有关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主体范围、处罚原则、定罪标准和量刑情节作了明确解释和规定。

  《安全生产法》在认真总结多年来事故调查处理经验的基础上,对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作出了规定。《条例》的制定与施行,可谓与时俱进,与《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六)》、《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共同构建起力保安全生产的强大法律体系。

  2、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统一、细化事故分级,便于操作。

  安全生产涉及行业多,范围广。在制定《安全生产法》时,因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流动作业的安全问题以及消防安全问题各有明显的特殊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又已分别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只是几种特殊行业的特殊情况适用特别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仍然适用《安全生产法》。《条例》同样采用列举排除的方法,明确规定,除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外,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全部适用本条例。

  多年来,国务院各部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各行其是,从称谓到分级五花八门,煤矿、建筑、交通、化工、电力、消防各不相同,给工作安排和理论研究都带来很大不便。本《条例》从更高的法律层次,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明确届定范围、统一标准,符合实际、便于操作。

  (二)明确责任

  1、进一步明确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各方责任

  《条例》进一步落实了事故的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任。要求有关部门建立值班制度,建立完善信息报送渠道,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条例》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的职责、职权、组成原则、组成单位以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明确规定了事故报告的内容、时限以及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和提交时限。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明确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和批复的期限,进一步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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