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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16日

    (四)应合理划分行政审批权,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下放行政审批权,汽车的驾照市级能审办,特种作业资格及安全管理资格市级安监部门完全能依法办理,这样就权、责统一,避免推委影响安全基础工作。安全培训既要培训执法对象,更要培训执法主体;既要培训职工,又要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使职业培训和资格培训有机结合。对特殊群体(劳教人员)和弱势群体(农民工和伤残人员)应零成本培训。既要扩大培训范围和数量,更要注重培训质量。特别是应通过对安监执法人员的培训,实行持资格上岗制度,市、县(区)安监机构分管业务的领导及全体执法人员逐步凭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上岗,根本上杜绝“法盲执法”、执法犯法现象,使安全培训工作由量的扩张达到质的飞跃。通过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宽领域的安全宣传、培训提高全民素质,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主动性,增强预防和减少事故的能力,从而夯实安全生产的基础。

    (五)应形成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的制度,做到事故调查与处理相分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各行各业、方方面面的技术知识,这就要求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有该行业的专家型人才。特别是事故调查组组长应是安全生产领域内的复合性人才(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从而有效指挥、协调事故调查工作。在具体的事故处理中,坚持“四不放过”,做到“四个公开”,即事故的基本情况要公开(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当事人的情况),事故调查处理的执法人员要公开,事故的处理决定(批复)要公开,事故的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要公开。使事故的处理过程在阳光下操作。建立事故台帐,做到立案审批,案件处理备案审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职责,法定时限,准确、灵活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事故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起到警示教育和振慑非法及违法的作用。现实中有些事故调查人员甚至个别调查组长不学无术,既不懂安全技术,也不懂法律,在事故调查中盲目蛮干,调查程序非法,调查内容不实,调查的事故原因不准,导致无法落实整改措施,发生同样的责任死亡事故。有的调查人员既调查事故,又处理事故,失去有效监督,难以客观、公正处理事故。因此必须建立专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长效机制,并且做到事故调查和处理分离,确保事故调查处理的准确、到位。

    (六)应实施科技兴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隐患治理和应急救援长效机制。安全生产的本质决定了安监执法人员执法的价值取向必须是注重社会效益。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不是出于压力和督促,不是出于经济效益,而是崇高的责任。为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科技兴安,开展科技公关,加大投入,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在隐患的治理上应实行“事前追责”制,变事后分析和汲取教训为事前防范,不仅排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显性隐患,更重要的是应排查治理由于体制、机制、腐败、潜规则等形成的隐性隐患。特别是应从严、从快加大对失职、渎职导致发生责任事故人员和造成冤假错案的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彰显法律尊严,以儆效尤,引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上应科学规范、操作性强、实际应用价值高,并定期演练,不断完善、提高。牢牢抓住事前的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后的科学、高效应急救援,用“科技”夯实安全基础,用“行动”实现目标理想。将隐患排查整治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使应急救援预案始终成为安全的保护神,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督查和考核制度,实现隐患“排查—发现—消除—复查”闭环管理,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完善政策措施,狠抓措施落实,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隐患治理落实到位。

    (七)应理顺安监管理体制,建立一支综合素质过硬的安监执法队伍。目前现行的管理体制由于受地方政府干预较多,隐患的治理、事故的处理、责任的追究等都难以及时、准确到位。应实行安全监管垂直管理,减少干预,提高效率。并且成立安监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机构,尽快消除安监执法人员有“资格”难“注册”的尴尬局面,使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享受相应的技术职务工资,充分调动他们的学习、工作积极性。再好的法律,制度,政策要人去落实。所以执法人员的态度和能力至关重要,德才兼备是安监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

    作为安监执法人员首先必须要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政治素质以及精湛的专业素质和渊博的法律知识。为此应建立具有四种意识的安监执法人员:

    1.勤奋好学,换位思考的意识。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知识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作为执法人员只有学习,才能端正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只有学习,才能增强为人民服务本领。应该利用最新理论成果指导不断变化的实践,反复换位思考,用良心和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努力为“弱失群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为依法办案奠定基础。

    2.勤于检查,贵在落实的意识。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监管手段比较落后的情况下,作为安监执法人员应该在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安全生产的同时,尽力深入安全生产第一线,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动态,科学预测安全生产形势,严格排查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措施落实。事实证明,绝大多数事故的发生存在主体、监管责任未落实,思想麻痹问题。现实中,有的执法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没有落实,导致执法人员前脚走,后脚发生死亡事故,所以只有优先排查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治理措施落实,才能确保安全。

    3.依法办案,执法为民的意识。做为安监执法人员,在日常的事故处理中,必须依法准确分析事故原因,客观公正的进行责任划分。特别是更应把保护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自己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的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劳动者的合法切身利益。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出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4.乐于奉献,注重社会效益的意识。安全生产的本质决定了安监执法人员执法的价值取向必须是注重社会效益。因为只有端正执法态度,明确执法目的,才能真正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因此,安监执法人员应乐于奉献,坚持注重社会效益的执法思想。

    总之,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支撑,又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只有通过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按照“专家查隐患、企业抓整改、部门抓督查、政府抓督办”,建立安全检查责任制、落实企业隐患整改责任制,不断完善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控的工作机制,形成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在执法实践过程中既要合法,更要合情、合理,慎重把握手中的自由裁量权,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尊重规则,注重细节,超前预防,令行禁止敢管理,细针密线保平安,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扬弃,才能为安全发展的和谐社会奠定基础,确保一方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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